華語教學師資學分學程修讀辦法
長榮大學華語教學師資學分學程修讀辦法
102.04.15 101學年度第2學期中心會議通過
102.04.18 101學年度第2學期部院課程會議通過
102.05.28 101學年度第2學期期末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09.14 104學年度第1學期中心會議通過
104.09.17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部務會議通過
104..09.24 104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長榮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學生畢業後對外華語教學的資格與機會,依據「長榮大學跨院系學程設置辦法」設置華語教學師資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由語文教育中心統籌小組開會各項事宜。
第二條 本學程依「長榮大學語文教育中心教學促進委員會設置規定」設置華語教學師資學分學程教學小組,由教授本學程之授課教師組成之,並互相推舉選出召集人,任期一年,負責審核修讀本學程之申請、學科抵免、學程學分修滿等事項。
第三條 本校各學系在學學生得申請修習本學程;校外人士得透過推廣教育中心採隨班附讀方式申請修習本學程。
第四條 本學程應修習至少二十學分(含)以上。
第五條 修讀本學程學生不得因選修本學程而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第六條 本學程課程之開設,依學校開課原則之規定。
第七條 學生修習本學程各科課程之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第八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本學程科目學分,併同主修學系科目學分計入學期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其學分總數應依本校學則辦理。
第九條 修滿本學程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之學生,得檢具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向本學程教學小組申請學程證明書,國文成績至少要70分(含)以上(碩士班及隨班附讀學生請檢附大學國文成績單),經審核通過,簽請教務長、校長核定後,由教務處頒發之。
第十條 畢業學分要求,依據「長榮大學跨院系學程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依據「長榮大學辦理學生學分抵免辦法」辦理學分抵免,請應於新生入學開學第一週攜帶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學程教學小組申請抵認,抵免學分數不得超過至少應修學分數的三分之ㄧ。
第十二條 已具本學程修習資格,於本校升學者,得繼續修習本學程,其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計算。
第十三條 學生修讀本學程若已繳交全額學雜費者,不須再另外繳納學分費。惟以學分(時)數收費之學制則須依每學期修習本學程之學分(時)數繳交學分費,收費標準比照管理學群計算;校外人士依推廣教育中心隨班附讀學分費用計算。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