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研究發展處產學合作總中心誠徵碩士級專案助理1名(延長徵聘至110.3.30止)
長榮大學《研究發展處產學合作總中心》徵聘專案助理公告
一、聘僱人數:乙名。
二、應徵資格:
(一)具碩士(含)以上學歷。
(二)具英語能力檢定相關證明。
(三)熟悉Excel、Word,具電腦文書作業能力,並通過Excel檢定。
(四)具一年(含)以上公私部門協力合作、政府補助計畫撰寫與執行管考、活動策劃之相關經驗者尤佳。
(五)具英語能力檢定與電腦文書檢定相關證明者尤佳。
(六)具統整規劃、溝通協調、團隊合作、服務精神、創新能力及活潑外向等特質者尤佳。
(七)具汽機車駕照,並自備交通工具。
(八)歡迎具原住民身分者參加甄選。
三、聘僱方式:以專案助理聘任。
四、聘僱期間:按學年度制聘任,自本校公告起聘日起試用期三個月,契約到期後,續約考核通過者辦理續約,另甲方得視計畫經費核定狀況,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提前終止契約。
五、工作內容:
(一)負責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有關開拓本校與產業之鏈結與關係維護、產學交流活動之推動策略規劃與辦理,以及相關專案計畫管考與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協助簽署校級產學合作備忘錄/意向書相關事宜。
(三)單位預算管理。
(四)受理與彙整本單位各式會辦、各級會議報告。
六、甄選方式:
(一)依教育部訂定之「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二)資料審查:
1.畢業證書(持國外學歷者,須經駐外單位認證,並請一併檢附驗證文件)及成績單影印本、其他能力檢定之證明文件(例:英語、電腦文書相關)。
2.履歷表(含相關工作證明)及自傳,並請連結至本校人力資源發展處網頁填寫部份資料後提交回傳,以利本校獲得應徵人所提交之資訊。
3.長榮大學應徵者個人資料蒐集告知及聲明、性平事件加害人資料查閱同意書
(上述二份文件請務必列印簽署後連同書面履歷資料遞交本校人資處)。
4.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三)面試
七、報名時間:
(一)即日起至110年3月30日(二)止,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
(二)以掛號方式寄至「71101臺南市歸仁區長大路1號 長榮大學 人力資源發展處收」(信封左上角註明應徵研究發展處產學合作總中心專案助理及應徵者姓名),未錄取者資料恕不退件。除寄送書面履歷資料外,請務必至本校人力資源發展處網頁「人才徵聘」登載履歷)。
八、面試:
資格審查通過後,以電話通知參加面試。
九、待遇及福利:
(一)錄取人員待遇依「本校專案計畫工作人員工作酬金支給原則」辦理,一律以碩士薪資支給,試用期三個月薪資30,000元支給,試用合格後薪資以37,135元支給。
(二)享有本校團體保險及福委會優惠等相關福利。
(三)報考者如具博士學歷,經錄取後,仍按碩士標準核薪,不得要求以較高學歷敘薪。另錄取人員經聘僱後不得違背契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