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1 屆全國技能競賽計畫
第 51 屆全國技能競賽計畫
一、目的:促進我國職業訓練與技職教育發展,鼓勵國人學習技能,提 高國家技術水準,並選拔優秀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
二、依據:職業訓練法、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三、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 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四、競賽職類: (一) 青年組: 綜合機械、資訊網路布建、集體創作、機電整合、CAD 機械設 計製圖、CNC 車床、CNC 銑床、商務軟體設計、銲接、建築舖面、 汽車板金、飛機修護、配管與暖氣、電子、網頁技術、電氣裝 配、工業控制、砌磚、粉刷技術與乾牆系統、漆作裝潢、機器 人、家具木工、門窗木工、珠寶金銀細工、花藝、美髮、美容、 服裝創作、西點製作、汽車技術、西餐烹飪、餐飲服務、汽車 噴漆、造園景觀、冷凍空調、資訊與網路技術、平面設計技術、 健康照顧、冷作、模具、外觀模型創作、麵包製作、工業機械 修護、3D 數位遊戲藝術、雲端運算、網路安全、旅館接待、中 餐烹飪、國服、板金、鑄造及應用電子等 52 職類。 (二) 青少年組: CAD 機械設計製圖、商務軟體設計、電子、網頁技術、電氣裝 配、工業控制、漆作裝潢、機器人、花藝、美髮、餐飲服務、 平面設計技術及 3D 數位遊戲藝術等 13 職類。 (三) 中餐烹飪、國服、板金、鑄造及應用電子等 5 職類非屬國際技 能競賽職類,其中應用電子職類自 109 年起繼續辦理 3 年,並 於 112 年停止辦理該職類競賽。 (四) 綜合機械與工業機械修護職類自 111 年合併為「工業機械」職 類。 (五) 本屆將針對國內未舉辦之國際技能競賽職類,辦理示範或表演 賽,其職類、技能範圍及競賽方式將另行公告。 (六) 依本辦法第 27-1 條規定,需逕行辦理國手選拔時,將另行公告 簡章。
五、報名與簡章: (一) 採分區技能競賽及全國技能競賽二階段方式報名,僅由主辦單 位及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公告分區技能競賽簡章。 (二) 分區技能競賽分為北、中、南 3 區辦理,實際競賽時間、地點、 選手資格、報名及獎勵等事項詳見分區技能競賽簡章: 1. 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 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 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 8 縣市。 2. 中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承辦;轄區包括 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 縣及雲林縣等 7 縣市。 3. 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 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 縣及澎湖縣等 7 縣市。 (三) 本屆全國技能競賽日期計畫訂於 110 年第 3 季,全國技能競賽 實際競賽時間、地點、選手資格、報名及獎勵等事項另行公告。
六、競賽方式及範圍: (一) 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進行。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 地設備負荷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加競 賽。 (二) 試題由全國裁判長依據國際技能競賽規劃趨勢、技能重點與發 展方向統籌命製,部分試題得以英文命製及作答。 (三) 技能競賽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進行 加工、裝配、檢修、製作成品或提供服務,各職類技能範圍詳 見分區技能競賽簡章。
七、選手來源及限制: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青年組限民國 89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資訊網路布建、集體創作、機 電整合、飛機修護、雲端運算、網路安全等 6 職 類選手限民國 86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青少 年組限民國 94 年 9 月 1 日至民國 97 年 8 月 31 日 間出生(國民中學在學學生)者。 (一) 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各區承辦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 5 名晉級 全國技能競賽,但職類參賽人數不足 10 人(組)時,推薦人數 取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比例(無條件進位);如三區合併一區辦理 之職類,逾 10 人(組)時,則不受名額限制,擇優推薦。但選 手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且不予推薦。 (二) 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 前 3 名參加青年組競賽;推薦當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 中學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 3 名參加青少年組競賽。但有 2 個以上職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單 1 職類時,2 個職類得各推 薦前 2 名、3 個職類得各推薦前 1 名。 (三) 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 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全國技能 競賽同競賽組別同職類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 同。 (四) 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選手,不得再參加國際技能競 賽同競賽組別任何職類之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 亦同。
八、競賽規則: (一) 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五章競賽 規則及大會等相關規定,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 解之規範事項,違反者,依規定處理。 (二) 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事後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名次及獎 勵,並按成績依序遞補。
九、裁判來源及須知: (一) 裁判人員由主辦單位遴聘之。 (二) 裁判人員應遵守技能競賽裁判須知。
十、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