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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第54屆全國技能競賽計畫
::: 最後更新:2023/10/12

勞動部 第54屆全國技能競賽計畫

一、目的:促進我國職業訓練與技職教育發展,鼓勵國人學習技能,提高國家技術水準,並選拔優秀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
二、依據:職業訓練法、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三、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 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三) 協辦單位:相關部會、機關(構)、學校(於簡章中公告)
四、競賽職類:
(一) 青年組:
工業機械、資訊網路布建、集體創作、機電整合、CAD 機械設計製圖、CNC 車床、CNC 銑床、行動應用開發、商務軟體設計、銲接、建築舖面、汽車板金、飛機修護、配管與暖氣、電子、網頁技術、電氣裝配、工業控制、砌磚、粉刷技術與乾牆系統、漆作裝潢、機器人、家具木工、門窗木工、珠寶金銀細工、花藝、美髮、美容、服裝創作、西點製作、汽車技術、西餐烹飪、餐飲服務、汽車噴漆、造園景觀、冷凍空調、資訊與網路技術、平面設計技術、健康照顧、冷作、模具、展示設計、外觀模型
創作、麵包製作、工業4.0、3D 數位遊戲藝術、雲端運算、網路安全、旅館接待、數位建設 BIM、工業設計技術、機器人系統整合、中餐烹飪、國服、板金、鑄造等56職類。
(二) 青少年組:
CAD 機械設計製圖、商務軟體設計、電子、網頁技術、電氣裝配、工業控制、漆作裝潢、機器人、花藝、美髮、餐飲服務、平面設計技術及3D 數位遊戲藝術等13職類。
(三) 模具、中餐烹飪、國服、板金、鑄造等5職類非屬國際技能競賽職類。
(四) 上開競賽職類及技能範圍詳見分區及全國技能競賽簡章。
(五) 本屆如針對國內未舉辦之國際技能競賽職類,辦理示範或表演賽,其職類、技能範圍及競賽方式將另行公告。
(六) 依本辦法第27-1條規定,需逕行辦理國手選拔時,將另行公告簡章。
五、報名與簡章:
(一) 採分區技能競賽及全國技能競賽二階段方式報名,由主辦單位及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公告分區技能競賽簡章。
(二) 分區技能競賽分為北、中、南3區辦理,實際競賽時間、地點、選手資格、報名及獎勵等事項詳見分區技能競賽簡章:
1. 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8縣市。
2. 中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承辦;轄區包括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等7縣市。
3. 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等7縣市。
(三) 本屆全國技能競賽日期計畫訂於113年第3季,實際競賽時間(預定為113年7月17日至7月21日)、地點、選手資格、報名及獎勵等事項另行以簡章公告。
六、競賽方式及範圍:
(一) 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進行。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地設備負荷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加競賽。
(二) 試題由全國裁判長依據國際技能競賽規劃趨勢、技能重點與發展方向統籌命製,部分試題得以英文命製及作答。
(三) 技能競賽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進行加工、裝配、檢修、製作成品或提供服務,各職類技能範圍詳見分區及全國技能競賽簡章。
七、選手來源及限制: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青年組限民國92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資訊網路布建、集體創作、機電整合、飛機修護、工業4.0、雲端運算、網路安全、工業設計技術、數位建設 BIM 及機器人系統整合等10職類選手限民國89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青少年組限民國97年1月1日至民國99年12月31日間出生者。
(一) 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各區承辦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5名晉級全國技能競賽,但職類參賽人數不足10人(組)時,推薦人數取報名人數二分之一比例(無條件進位);如三區合併一區辦理之職類,逾10人(組)時,則不受名額限制,擇優推薦。但選手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且不予推薦。
(二) 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3名參加青年組競賽;推薦當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中學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3名參加青少年組競賽。但有2個以上職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單1職類時,2個職類得各推薦前2名、3個職類得各推薦前1名。
(三) 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3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全國技能競賽同競賽組別同職類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四) 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選手,不得再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同競賽組別任何職類之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八、競賽規則:
(一) 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五章競賽規則及大會等相關規定,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解之規範事項,違反者,依規定處理。
(二) 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事後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名次及獎勵,並按成績依序遞補。
九、裁判來源及須知:
(一) 裁判人員由主辦單位遴聘之。
(二) 裁判人員應遵守技能競賽裁判須知。
十、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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