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學年度大專校院開設原住民族語言課程補助計畫」1份,請於108年4月30日前函報計畫到會憑辦,請查照。
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學年度大專校院開設原住民族語言課程補助計畫
壹、計畫目的:鼓勵大專校院開設原住民族語課程,增加族語學習管道、促進學習動機及拓展族語使用場域,提升大學生族語能力,活絡族語意識氛圍,進而培育族語傳承薪火,落實多元文化共榮價值。
貳、實施期程:108學年度(108年8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
參、補助對象︰國內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肆、補助項目、標準及額度:項次項目標準及額度
一鐘點費1.為各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者,其鐘點費支給基準,依公立大專院校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1)日間授課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分別為新臺幣(以下同)925元、795元、735元及670元。(2)夜間授課(下午6時後)分別為965元、825元、775元及715元。2.非各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並符合本計畫第伍點第一至第三者,比照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屬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鐘點費以925元支給。3.協同授課教師鐘點費以800元整支給。
二差旅費交通費及住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三業務費1.編撰族語教材費用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2.課程其他必要支出依實際需求審核。
四印刷費每位學生200元。
伍、教師遴聘︰一、開課教師:應具本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或「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並曾參加政府機關(學校)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相關研習結業者。二、協同授課教師:除須遴聘合格師資進行授課之外,如因課程需要,可聘任部落耆老或有教學經驗族人協同授課。
陸、申請方式:一、應填具申請表格(如附件1)及細部執行計畫、雙面印製裝訂成冊等文件1式2份送會。二、受理期間︰函頒日起至108年4月30日止。
柒、審查標準:一、開設課程應授予學分。二、原住民族瀕危語言(賽夏語、邵語、噶瑪蘭語、撒奇萊雅語、茂林魯凱語、萬山魯凱語、多納魯凱語、卡那卡那富語、拉阿魯哇語、卑南語)課程,優先補助。三、學生族群人口數、使用語言之現況、限制及困境。四、計畫內容之可行性及完整性。五、具體量化之衡量指標,如可預期受益人數。六、經費編列之合理性。七、過去執行相關計畫及推展族語文化之經驗與成果。
捌、經費撥付及核銷:一、補助經費以1次撥付。二、以就地審計方式辦理核銷,原始憑證免送會,並依會計法及審計法自行妥善保存10年,以備查驗。三、應於計畫辦竣1個月內函送費用結報明細表、成果報告(雙面列印含照片、光碟)及教材等核結資料(如附件2)。
玖、績效考核︰一、考核項目相關資料及修課學生人數應併入成果報告(如附件3),修課學生統計人數應區分為一般學生數及原住民學生數(註明族別)。二、考核成績將作為次學年度審查補助之依據。
壹拾、附則:一、開課前應函送開課佐證資料報會,如無於期限內檢送,撤銷補助。二、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或請受補助學校進行成果分享。三、本計畫補助款之運用,經考核如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不合規定者,除本會同意補助部分轉正或撥款外,應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款項,且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1年至5年。四、如有隱匿不實、造假、虛報、浮報等情事,撤銷補助,且收回已撥付款項,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五、本計畫之執行應依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六、各項宣導資料,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部補助」之字樣。七、補助事項之影音資料、書面文件及其他計畫成果,應無償授權本會為公務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