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公告]有關校園性平事件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當事人或被調查人要求錄音、錄影及不配合調查時之建議處理方式。
一、併復國立屏東大學107年12月24日屏大秘字第1070400384號 函詢事項。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0條第4項規定: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 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 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另依總統107年12月28日華總一義 字第10700140861號令公布性平法相關修正條文,其中第36 條第4項規定:「行為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六項不配合執 行,或第三十條第四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但行為人為 學校校長時,由主管機關逕予處罰。」請學校向事件當事 人及其他協助調查之人說明上開法律之規定。若經書面通知送達程序,疑似行為人仍無正當理由不配合調查者,得依法函報本部裁罰。
三、調查過程之錄音、錄影,參照行政程序法第64條規定,調查程序進行中之訪談應作成訪談紀錄,為紀錄之正確性, 需以錄音輔助之。至錄影與否,建議學校審酌設備及經調 查小組評估調查過程中確有蒐集影像作為事證之必要性而 決定之。請調查小組向相關受訪者說明調查訪談過程中錄 音(若需錄影亦需說明理由),係為保障其陳述意見作成紀錄之正確性,錄音非需經渠同意(訪談後亦得至學校聽 錄音檔檢閱訪談紀錄之正確性)。另依性平法第22條規 定:「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 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 密。」爰當事人或被調查人不得自行錄音,以避免資訊外 洩而干擾調查程序及影響調查結果,或衍生雙方當事人間 不必要之傷害。倘疑似行為人以受拒絕自行錄音之要求而 不配合調查,以其非屬性平法第36條第4項之正當理由,仍得依該項規定函報本部裁罰。
四、上開屬程序釋疑說明,併函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國立暨私 立(不含北高新北臺中桃園五市)高級中等學校、各直轄市 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請周知所屬學校)、各國立國民小學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