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公告]衛生福利部函送修訂性騷擾防治法適用之「性騷擾事件申訴成立通知書—加害人所屬單位致加害人」之公文範例1份(如附件),轉請參考運用並轉知所屬相關單位。
最後更新:2019/03/11
[公文公告]衛生福利部函送修訂性騷擾防治法適用之「性騷擾事件申訴成立通知書—加害人所屬單位致加害人」之公文範例1份(如附件),轉請參考運用並轉知所屬相關單位。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1月24日衛部護字第1081460108號函辦理。
二、旨揭加害人性騷擾申訴成立之通知函,增加列明「逾期未提再申訴者,○○縣/市政府將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以告知倘性騷擾 成立後續將依法裁處事宜,使加害人能預見倘性騷擾成立恐遭裁處罰鍰之後果,以維護其權益。
三、旨揭書表之電子檔置於該部保護服務司網站(首頁>法規專 區>相關書表>性騷擾防治),請逕行下載參考運用。
四、請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併轉知所轄幼兒園及補習班知照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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