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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校園性別事件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之救濟權益,請周知所屬(含人事單位)落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7條及第39條之救濟教示,
::: 最後更新:2026/08/27

為保障校園性別事件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之救濟權益,請周知所屬(含人事單位)落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7條及第39條之救濟教示,

一、有關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之救濟管轄與處理,前經本部113年11月4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4859號函(諒達)示在案,請宣導周知據以落實辦理。
二、再次重申有關教師案件之申復,請學校人事單位依據教師法第14條之1規定,於作成教師解聘、停聘之決議,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時,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申請人、被害人部分得由學校性平會秘書單位另行通知),並對當事人教示於收到通知次日起30日內得提起申復。三、倘上開申復時點通知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申復,則於主管機關最終核准議處結果,經學校依據性平法第36條第3項規定通知最終處理結果時,仍應依性平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教示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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