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台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及扶植團體辦理徵件比賽」
最後更新:2019/10/01
【訊息轉知】台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及扶植團體辦理徵件比賽」
- 補助對象:
(一)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
1.個人:設籍於本市,年滿二十歲,並具有行為能力者。
2.團體:設址於本市,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並取得財稅機
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從事美術活動之文化團體。
(二)視覺藝術徵件比賽:設址於本市,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並
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從事美術活動之文化團
體。
(三)未有當年度不同活動計畫(含本申請案)已獲文化局經費補助
者。
- 補助條件:
(一)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以受邀參與國外政府機關、國際藝文
組織、美術館、博物館辦理之視覺藝術類型活動為限,且為應
邀參展(個展或聯展)或應邀駐村(館)創作或應邀擔任策展
人者。
(二)視覺藝術徵件比賽:公開辦理國際性或全國性視覺藝術類徵件
比賽,並安排獲獎作品於本市藝文空間公開展出者(展出時間
及地點必須由申請者自行辦理借用與確認,文化局不代借場地
)。
(三)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其活動以對市政業務有貢獻與助
益者。
- 受理時間:108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