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為鼓勵身心障礙者積極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請合理編列研究計畫所需支持性經費
最後更新:2024/06/05
【國家發展委員會】為鼓勵身心障礙者積極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請合理編列研究計畫所需支持性經費
一、旨揭事項相關規範及實務作法說明如下:
(一)經費編列規範:
1、行政院業訂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貴機關如因身心障礙者參與相關委託研究計畫而需編列支持性經費,除依該基準所列項目辦理外,得依第7項「其他經費」規定,依研究計畫設計需求及相關主、會計規定,於計畫書列明支用項目方式予以編列。
2、貴機關如需更具體或細項之規範,得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第4點,於貴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予以明定。
(二)經費編列實務作法:
1、有關身心障礙者需求,可參考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彙編之《身心障礙者融合式會議及活動參考指引》及《認識身心障礙者特質與需求》。
2、手語翻譯費用、同步聽打費用、職場協助費等支持服務經費編列標準,可參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補助標準表」及勞動部「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之附表「身心障礙者之職場人力協助人員資格及補助標準表」等相關規定。
3、邀請身心障礙者擔任講師或作為專家學者出席會議,視身心障礙者個別障礙需求,編列支持者之交通費及住宿費。
減少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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