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國際合作研究計畫補助
- 依據:「國際合作研究計畫補助辦法」
- 申請時程:隨到隨審
- 承辦人員:許瑞玲 辦事員 (分機1606)
- 申請資格:
- 需符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之申請人資格。
- 有能力參與雙邊國際合作或多邊跨國合作,並有國際合作對象能共同申請研究計畫者。
- 補助金額:
- 先期補助:
- 擬參與國際合作研究計畫,由對方合作夥伴提出正式書面證明,書信中表述將與本校教師合作申請雙(多)邊科技合作之計畫或共同發表學術期刊論文者,經本校研究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得給予先期補助。
- 計畫執行成員包含本校1至2位專任(案)教師,為個人補助,補助金額以10萬元為上限,本校3位以上專任(案)教師為團體補助,補助金額以20萬為上限。
- 執行獎補助:前項計畫已獲審查通過且已開始執行者,經本校研究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得給予執行獎補助,每件研究計畫依核定金額最高給予10%之執行獎補助,並以100萬元為上限。
- 說明:
- 本案需檢具申請書,並經「研究發展委員會」審議並通過後始得補助。
- 獲獎補助者須簽署執行同意書,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獲先期補助者:
- 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年內以本校名義,與國際合作方共同申請多邊科技合作計畫並取得計畫通過證明。
- 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年內,個人補助性質以本校名義,與國際合作方共同發表Scopus資料庫收錄之學術期刊論文或SCI(E)、SSCI、A&HCI、TSSCI、THCI、EI、 EconLit等I級期刊論文1篇以上;團隊成員為3人以上,以本校名義與國際合作方共同發表Scopus資料庫收錄之學術期刊論文或SCI(E)、SSCI、A&HCI、TSSCI、THCI、EI、 EconLit等I級期刊論文2篇以上,並提出發表證明。
- 獲執行獎者補助者:應完成下列計畫成果之一:
- 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二年內,以本校名義將該計畫之研究成果 發表於Scopus資料庫有收錄之學術論文或SCI(E)、SSCI、A&HCI、TSSCI、THCI、EI、 EconLit等I級期刊論文3篇以上,並檢附刊登證明(內含ORCID作者身分識別碼)。
- 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之下一年度以本校名義提出學術研究或產學合作計畫執行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