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審查結果已公布,有疑義者請於110年12月3日(五)12時前至生輔組申覆,逾期視同放棄。
一、110學年度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已經完成財稅中心查核,通過與否名單逕至學生系統-助學金申請,查詢審查結果。(不合格項目請自行查詢)
二、公告審查結果:本學年度弱勢助學補助經財政部依 109年度學生全戶家庭(全戶之定義為學生未婚(學生及父母)、學生已婚(學生及配偶)、學生離婚或喪偶(學生本人))所得、利息及不動產價值,不合格(含家庭年收入高於新台幣 70 萬元、家庭利息所得高於新台幣 2 萬元及家庭擁有不動產價值高於新台幣 650 萬元)。
三、資格覆查:不合格或補助金額有疑慮之學生若欲申請覆查者,自即日起至110 年 12月 3日(五)12時止,攜帶申覆資料至學務處生輔組(行政大樓1樓)李小姐辦理,逾期教育部將無法受理個別案件,請務必留意時間以免權益受損(相關資料申請攜學生、學生父、母,已婚者加計配偶之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至各地國稅局或稅捐處申請)。
(一)家庭收入年所得不合格者(家庭收入年所得超過70萬元者):請先清查當初申請表內之父、母、本人於109年度所得薪資,包含分離課稅所得(如中獎金額...等)。確實沒有超過70萬元者,請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父、母及本人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含分離課稅所得)清單各乙份,於1110年12月3日(五)12時前至生輔組提出複審申覆事宜。
(二)利息所得不合格者(利息所得超過2萬元者):
1.請先向稅務機關申請父、母及本人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清查三人支利息所得是否超過2萬元。若未超過者,請檢附稅務機關三人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於110年12月3日(五)12時前至生輔組提出申覆。
2.倘若利息所得來自公務員優惠存款且本金未超過100萬元者,請檢附三人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台灣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內頁1至12月分之利息所得內容影本,於110年12月3日(五)12時日前至生輔組提出申覆。
(三)不動產不合格者(不動產價值超過650萬元者):請先至稅務機關申請父、母及本人之109年度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檢視土地、房屋之總和是否超過650萬元。未超過650萬元者,請檢附三人之109年度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於110年12月3日(五)12時前至生輔組提出申覆。
四、申請相關資料,須持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如需代為申請其他關係人(如父母親)之清單,須持有關係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委託書,前往全國各地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所申請,前往時請先致電前述稅徵機構詢問攜帶資料是否齊全。(非戶籍地也可)
五、未合格同學如對查調結果已知悉且無異議者,請於110年12月3日(五)12時前至生輔組填寫「未合格通知單」。
六、財稅中心合格者,將依據核定等級於下學期統一於學雜費註冊費中減除補助金額,繳費時請注意看是否有遺漏。
七、已申請弱勢助學補助與【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或【政府其他助學措施】形成重複,限110年12月3日(五)12時前,請至生活輔導組辦理擇一申請。
八、欲取消申請者: 請於110年12月3日(四)12時前至生輔組辦理取消申請,未告知者,視同要申請補助。
九、休退學補助金計算方式:若110-1學期中途休、退學者,依教育部補助規定將取消補助,110-2學期休退學者補助金將除以2計算。
十、下學期提早畢業不再升學者:請拿到畢業證書後於111年3月26日(二)16時前將影本繳至生輔組,學校將發半額的助學金。
十一、下學期改申請學雜費減免者,請於繳交減免申請書時務必告知弱勢助學金承辦人李小姐。
十二、如有疑問或任何問題,請洽生輔組李小姐(06-2785123轉1249)。也煩請告知身旁有申請的同學此項訊息,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