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徵才公告
一、需用名額:約僱心理人員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
二、工作內容:
(一)、辦理心理健康促進、自殺防治、災難心理衛生等業務。
(二)、執行臨時交辦事項及調派任務。
三、工作地點: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四、應徵資格: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國內、外大學心理、社工、護理等相關科系畢業且曾從事心理健康、自殺防治、毒品危害防制、精神衛生、家暴性侵等相關個案管理工作1年以上經驗。
(二)國內、外專科或大學畢業且曾從事心理健康、自殺防治、毒品危害防制、精神衛生、家暴性侵等相關個案管理工作3年以上經驗。
(三)具有身心障礙手冊人員酌予加分(需檢附相關證明,無則免)。
五、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報名日期:自109年4月16日起至109年4月29日。
(二)報名方式:請於前開日期將應徵資料 (報名表、簡式公務人員履歷表),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80276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2-1號,收件人:社區心衛中心心理健康促進股陳小姐)【請註明應徵109年約僱心理人員】。
(三)通訊地址:802212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2-1號(衛生局社區心衛中心)。
(四)聯絡方式:07-7134000#5412陳小姐。
六、報名時請檢送下列資料各2份(請以A4紙張影印並加註「與正本相符」,親筆簽名後並加蓋本人私章,以示負責。面試時請攜帶正本驗畢發還):
(一)報名表。
(二)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含個人自傳。(須登載清楚、自傳不可空白且經本人簽名及蓋章)
(三)身份證(需正反面影印)。
(四)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五)身心障礙手冊(無則免)。
(六)其他足以證明相關工作經驗之證明。
七、甄選方式:採口試評分標準包含專業知識、問題解析及表達能力等。
八、甄試地點及時間:經審查符合本次徵才資格者,其甄選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九、錄取:正取1名,得視甄選情形備取若干名,如面試成績未達錄取分數(70)分,不予錄取。
十、經甄選錄取人員仍應依權責規定,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行生效。
十一、聘用期間:自府函發文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
十二、聘用薪資:約僱心理人員以280薪點起聘,折合每月薪資34,916元,按月給付,年終獎金依相關規定辦理(聘用期間如預算若未獲議會審議通過,或經費遭刪減、刪除或凍結,不能如期動支將終止契約,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證件不齊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如有偽造,取消資格並依法究辦。
(二)報名參加甄選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亦不退還證件資料影本。如需返還請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