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新生助學金
長榮大學境外新生助學金設置及申請要點
108年7月25日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獎助學金暨工讀金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
109年5月12日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獎助學金暨工讀金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
110年3月3日 10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獎助學金暨工讀金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
113年3月28日 11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獎助學金暨工讀金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優秀境外學生申請至本校就讀並於本校完成學業,且協助境外生首次來台生活安頓,進而增進本校國際化之推展,特設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之境外生,須符合教育部各項有關境外學生認定規定之外國學生及僑生(港澳生視為僑生、另不含陸生)。
第三條 新生申請資格如下:
一、 符合本校境外生資格,並經本校各招生管道入學者,不含轉學生。
二、 博士生另依長榮大學境外博士生助學金設置及申請要點辦理。
三、 不含109學年度後開設之全英授課學位班別、學程、系所之學生。
四、 凡領有我國外交部臺灣獎學金、教育部臺灣獎學金之外國學生,或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補助之境外生,不得重複獲得本獎學金之優惠。
第四條 助學金之內容及審查原則如下:
一、 入學助學金第一學期定額補助為新台幣35,000元整。
二、 助學金之申請應向國際交流與兩岸事務處提出,由國際交流與兩岸事務處籌組審查委員會依本要點與學生提交之資料逕行審查核給助學金。
三、 助學金之核定每次一學期,應逐學期進行申請與審核。
第五條 申請方式及期限:
一、 申請入學優惠之境外生應於接獲錄取通知後,檢附錄取通知單及申請書(如附件),向國際交流與兩岸事務處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即可辦理繳費程序,如因其他特殊情形未能及時辦理,亦得於開學後一個月內補行辦理,核准後實施退費。
二、 申請表請至國際交流與兩岸事務處網頁下載。
第六條 助學金申請應檢附以下資料:
一、 助學金申請表
二、 推薦函二份(中文或英文)
三、 讀書計劃書(中文或英文)
四、 自傳(中文或英文;300~500字)
五、 外國學生請提出中文或英文語言能力證明
六、 入學時之最高學歷成績證明
七、 其他證明文件(若有清寒證明,請提供參考)
第七條 每學年可受獎助學生之名額需視本校經費預算彈性調整之。
第八條 經查證受獎學生如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資料之情事,除撤銷其受獎資格,並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九條 本要點經獎助學金暨工讀金審查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