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申請保育類野生動物利用案
最後更新:2019/01/23
(轉知)申請保育類野生動物利用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1月9日公告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之後續申請保育類野生動物利用案,請依說明辦理。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08年1月16日林保字第1070255293號函辦理。)
說明:
一、本次名錄修正,由保育類調整為一般類之陸域野生動物,共有山羌、臺灣獼猴、白鼻心、大田鷸、龜殼花、雨傘節、眼鏡蛇及短肢攀蜥等8種,自旨揭名錄公告實施日起無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利用。
二、另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欲利用金鵐、青頭潛鴨、林三趾鶉、臺灣朱雀、長尾鳩、紅腰杓鷸、栗背林鴝、黃胸藪眉、白耳畫眉、黑頭文鳥、冠羽畫眉、岩鷚、董雞、黑尾鷸、大濱鷸、紅腹濱鷸及草花蛇等17種新增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者,應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及相關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