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服部114年度補(捐)助「中藥藥用植物種植計畫」
最後更新:2024/11/14
【轉知】衛服部114年度補(捐)助「中藥藥用植物種植計畫」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11月12日衛部中字第1131861999A號函辦理。
二、本計畫補助項目執行重點內容如下:
(一)於國內種植屬藥用基原,且符合中醫臨床需求及相關法規之中藥藥用植物,有助於中醫臨床醫療應用及發展者。前開中藥藥用植物屬該部公告臺灣中藥典第四版收載中藥材品項,依中醫藥理論,取其全形或一部分經加工、炮製成中藥材,得供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
(二)評估種植前開中藥藥用植物預期作物品質、產量,並與國內後續加工、炮製或產銷等中醫藥應用生產鏈相關單位(例如:中藥商、中藥廠或中醫醫療機構)簽訂供應契約。
(三)蒐集該中藥藥用植物適合之種植氣候、土壤、其他種植條件、種植方式、採收時間、產量,以及加工成中藥材之中醫臨床醫療應用及相關科學實證研究等文獻資料。
(四)彙整前揭資料,提出一份推廣中藥藥用植物種植建議報告書。
三、補助對象及金額: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或學校於國內種植屬藥用基原,且符合相關法規之中藥藥用植物,有助於中醫臨床醫療應用及發展,並與國內後續加工、炮製或產銷等中醫藥應用生產鏈相關單位(例如:中藥商、中藥廠或中醫醫療機構)簽訂供應契約者。每件補助上限200萬元整。
四、計畫期程:自114年1月1日起(若計畫核定日晚於114年1月1日,則自計畫核定日起算)至114年12月15日止。
五、申請方式:有意申請者於113年12月11日前備函並將計畫書及相關資料等函送衛生福利部,計畫申請書以掛號、快遞或專人親送等方式送達該部,截止時限以該部收文時間當日下午 5 時前為準,非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計畫補助項目執行重點內容如下:
(一)於國內種植屬藥用基原,且符合中醫臨床需求及相關法規之中藥藥用植物,有助於中醫臨床醫療應用及發展者。前開中藥藥用植物屬該部公告臺灣中藥典第四版收載中藥材品項,依中醫藥理論,取其全形或一部分經加工、炮製成中藥材,得供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
(二)評估種植前開中藥藥用植物預期作物品質、產量,並與國內後續加工、炮製或產銷等中醫藥應用生產鏈相關單位(例如:中藥商、中藥廠或中醫醫療機構)簽訂供應契約。
(三)蒐集該中藥藥用植物適合之種植氣候、土壤、其他種植條件、種植方式、採收時間、產量,以及加工成中藥材之中醫臨床醫療應用及相關科學實證研究等文獻資料。
(四)彙整前揭資料,提出一份推廣中藥藥用植物種植建議報告書。
三、補助對象及金額: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或學校於國內種植屬藥用基原,且符合相關法規之中藥藥用植物,有助於中醫臨床醫療應用及發展,並與國內後續加工、炮製或產銷等中醫藥應用生產鏈相關單位(例如:中藥商、中藥廠或中醫醫療機構)簽訂供應契約者。每件補助上限200萬元整。
四、計畫期程:自114年1月1日起(若計畫核定日晚於114年1月1日,則自計畫核定日起算)至114年12月15日止。
五、申請方式:有意申請者於113年12月11日前備函並將計畫書及相關資料等函送衛生福利部,計畫申請書以掛號、快遞或專人親送等方式送達該部,截止時限以該部收文時間當日下午 5 時前為準,非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