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學優秀獎學金
第 一 條 宗旨:為激勵本校學生努力向上,培養敦品勵學與領導之精神,特設置本獎學金辦法。
第 二 條 對象:獎金及獎狀頒發當學期之本校在學學生(不含休、退學學生、博士班、延修生),不頒發畢業班最後一學期獎金,但可於獎狀頒發當學期第六週前提出申請獎狀。
第 三 條 時間:每學期開學後公告辦理。
第 四 條 資格:前學期成績名列各班前三名,各科及格,學業總成績八十分以上且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且無懲誡記錄者,未能符合以上條件者從缺。
第 五 條 審查程序:每學期期初,由教務處將前學期各班級前三名學生名單送學務處審查,並由學務處陳送校長核定後公布得獎名單,獎學金由出納組負責發放。
第 六 條 獎勵方式:
班級人數在十人(含)以下,第一名發予獎學金及獎狀,第二、三名發予獎狀;十一至三十人,第一、二名發予獎學金及獎狀,第三名發予獎狀;三十一人以上,前三名均發予獎學金及獎狀。
第一名:參仟元、第二名:貳仟元、第三名:壹仟貳佰元。
獎勵名額及金額將視每學年度預算調整之。
第 七 條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暨工讀金審查委員會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