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桃園市109年度原住民族學生特殊傑出人才獎勵金」自109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一、獎勵對象:
(一)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日間部原住民族學生,前一年度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縣市級或全國級原住民族族語競賽、體育競賽及藝能競賽獲獎者或團體。但不含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研究所學生。
(二)上開規定之獲獎團體,應由同一所學校學生組成,且學生均須符合前述規定之資格。
二、獎勵資格如下(申請者擇一申請):
(一)特殊傑出人才獎勵金:
1、獎勵項目如下(申請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1)個人單項競賽項目:原住民族族語競賽、藝能競賽(音樂、舞蹈、美術、說唱藝術等)、體育競賽。
(2)團體競賽項目:原住民族族語競賽。
2、個人單項競賽獎勵金額如下:
(1)縣市級競賽:第一名新臺幣五千元;第二名新臺幣四千元;第三名新臺幣三千元。
(2)全國級競賽:第一名新臺幣六千五百元;第二名新臺幣六千元;第三名新臺幣五千五百元;第四名新臺幣五千元;第五名新臺幣四千五百元;第六名新臺幣四千元。
3、團體競賽獎勵金額如下:
(1)縣市級競賽:第一名每團新臺幣二萬元;第二名每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第三名每團新臺幣一萬元。
(2)全國級競賽:第一名每團新臺幣三萬元;第二名每團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第三名每團新臺幣二萬元;第四名每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第五名每團新臺幣一萬元;第六名每團新臺幣九千五百元。
4、競賽未列名次,而以等第評比獲獎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1)等第評比列為特優、優等、佳作者,比照前二目第一名至第三名規定辦理,優勝或入選均不予獎勵。
(2)等第評比設有「特優」者:特優、優等、甲等、乙等,比照前二目第一名至第四名規定辦理。
(3)等第評比未設「特優」者:優等、甲等、乙等,比照前二目第一名至第三名規定辦理。
(4)特優取二名者,則優等比照前二目第三名規定辦理;取三名者,則優等比照前二目第四名規定辦理,其餘依序類推。
三、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受理期間向校內承辦人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個人單項競賽:
1、個人競賽項目之申請書。
2、獲獎獎狀或相關獲獎證明文件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章)。
3、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當學期在學證明書。
4、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5、領據。
(二)團體組競賽::
1、團體競賽項目之申請書。
2、獲獎獎狀及相關獲獎證明文件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章)。
3、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當學期在學證明書。
四、詳情請至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官網(https://ipb.ty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