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失業勞工子女助學補助計畫
壹、 目的:為減輕本市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私立大專校院者之經濟負擔,免於家庭落入經濟匱乏之虞,提供本助學補助,協
助其子女順利就學,並期勞工能安心謀職儘速就業。
貳、 主辦機關:桃園市政府
執行機關:桃園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
參、 補助對象:於本局公告所定之申請起始日前已設籍本市達四個月以上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現就讀私立大專校院(不含五專前三年及研究生)。並符合下述三款之規定:
一、 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之認定,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或第二十條規定而離職。
(二) 依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三) 依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前段規定之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四)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二、 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應符合下列各目條件:
(一) 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投保資料,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本局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時仍未就業,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
(二) 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者。
(三) 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並於本局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止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或方案者。
三、 勞工於本局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已就業,且於申請起始日前一日至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六日內,符合下列各目條件者,仍得申
請本要點之補助,不受前款第一目規定之限制:
(一) 非自願離職,並經核付失業給付。
(二)就業期間未超過三個月。
前項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申請本補助計畫:
一、 申請起始日仍依法參加職業訓練,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 已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素,致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時,能提出失業認定及勞保局不予核付失業給付之證明文件。
三、 非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後,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其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
四、 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離職者,其離職屬非自願離職,並提出其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或其任職事業單位已關廠、歇業,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發給證明。
五、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其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肆、 補助標準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 補助標準:針對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私立大專校院(不含五專前三年及研究生),每名最高補助一萬一千八百元。
二、 補助計算方式:
(一) 以實際繳納金額扣除二萬四千元後,如未達一萬一千八百元時,補助金額以實際差額為限;如扣除後之金額為負數者,不予補助。
(二) 已申請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並經審核通過且獲加成補助者,本局補助金額不另扣除加成金額,惟勞動部補助金額(含加成補助)加計本局最高補助之一萬一千八百元後,扣除實際繳納金額為正數時,本局補助金額為實際繳納金額扣除勞動部補助金額(含加成補助)之差額。
伍、 申請時需檢附之相關文件相關簡章及申請書等資料可至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本市各就業服務中心(台)或公所免費索取,或至本府勞動局網站(https://lhrb.tycg.gov.tw/)下載:
一、 桃園市政府失業勞工子女助學補助申請書含切結書(附件1)
二、 領據(附件2)。
三、 申請人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應載詳細記事)。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
四、 子女就讀私立大專校院已蓋註冊章戳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學生證如為IC磁卡未蓋註冊章戳,須檢具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
五、 足資證明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之繳付學費事實證明文件。
六、 最近一次失業給付認定收執聯影本或失業給付核定證明文件影本。
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出示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投保明細正本1份(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並於本局公告所定
申請起始日時仍未就業,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
八、 申請人及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各1份。
九、 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十、 本局公告指定之其他文件。
申請人之配偶,未設籍本市,應另檢附一方未設籍及未領取同項補助切結書(附件3)。
前項第六、七、八項資料,可以勞動部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審核通過准予補助之證明文件(如審核結果通知單)影本替代。
申請人及其子女如未向勞動部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而係於同一期間領取其他各級政府就學費用補助者,應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陸、 注意事項:
一、 不予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 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及公立大專校院(含五專前三年及研究生),不予補助。
(二) 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不在補助範圍。
二、 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者,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申請人本人就讀國內大專校院者,不得提出申請。
三、 申請期間已逾本局當次公告之日期或檢附之申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本局不予受理。
四、 申請人檢附之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或不符合本補助規定之情事,本局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
五、 本補助之申請期間及相關補助事宜由本局每年擇期公告。
六、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