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轉知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音樂產業補助要點」115年度申請計畫受理期限。
最後更新:2026/01/14
臺南市政府轉知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音樂產業補助要點」115年度申請計畫受理期限。
一、依據本會114年12月30日原民經字第11400628991號令及本會「推展原住民族音樂產業補助要點」(附件1、2)辦理。
二、受理補助計畫期限:
(一)專業培訓:於每年2月1日至2月28日止。
(二)音樂製作及行銷:於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止提出次年補助申請,為因應本次修正規定過渡期間,爰115年補受理(變更)期間自1月9日至2月9日止。
三、旨揭補助項目之申請資格說明如下,請轉知符合資格者踴躍申請:
(一)專業培訓: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並從事音樂產業相關業務之法人、團體、公(工)會或公司。
(二)音樂製作及行銷:
1、創作、錄製及行銷: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中華民國法令登記之法人或團體,且應為創作者本人。
2、作品創意行銷: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並實際從事音樂作品製作、發行或行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四、本案申請相關文件業登載於本會行政資訊網〉為民服務〉經濟發展查詢,請自行下載。
二、受理補助計畫期限:
(一)專業培訓:於每年2月1日至2月28日止。
(二)音樂製作及行銷:於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止提出次年補助申請,為因應本次修正規定過渡期間,爰115年補受理(變更)期間自1月9日至2月9日止。
三、旨揭補助項目之申請資格說明如下,請轉知符合資格者踴躍申請:
(一)專業培訓: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並從事音樂產業相關業務之法人、團體、公(工)會或公司。
(二)音樂製作及行銷:
1、創作、錄製及行銷: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中華民國法令登記之法人或團體,且應為創作者本人。
2、作品創意行銷: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並實際從事音樂作品製作、發行或行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四、本案申請相關文件業登載於本會行政資訊網〉為民服務〉經濟發展查詢,請自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