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目的:為遴選在校期間於藝術、表演、設計等方面表現優異之本校應屆畢業生, 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申請資格:本校應屆畢業生具備下列三項條件,得提出申請 一、在本校就學期間學業總成績平均70 分以上者。 二、在本校就學期間操行總成績75 分以上者。 三、特殊表現:凡參加校內外各項藝術、文創、才藝、設計、表演等比賽,屢獲 佳績,為校爭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