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3-1學年度長榮大學管理學院提升學生競爭力證照獎勵申請(113/11/22前截止)
最後更新:2024/09/20
【公告】113-1學年度長榮大學管理學院提升學生競爭力證照獎勵申請(113/11/22前截止)
持有證照補助者,證照發照日期為113年02月01日起(112學年度第二學期起)。 。
一、為提升管理學院學生於其專業領域之能力,鼓勵學生參加全國性競賽,強化學生專業
新知與技能,並增加學生職涯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要目標在於逐步輔導學生參加全國(國際)性重點競賽暨取得專業領域證照,
藉此提升畢業生管理專業與實作能力。
三、補助項目
(一) 補助參與全國或國際性重點競賽
1.申請條件
以本校管理學院各學術單位名義組隊參加國內外公民營機構之大專校院全國
或國際性競賽。(體育競賽、表演賽、邀請賽或觀摩賽等不予補助)。
2.經費補助
(1). 補助參賽隊伍之交通費、食宿費、影印費、報名費與保險費等,各單位每
一學年度同一競賽隊伍之申請累計最高額度以一萬元為上限。補助金額依
得由教學單位依所分配金額及競賽性質自行調整。
(2). 競賽結束後配合會計室規定完成申報程序,如有經費申報不實,或未能配
合作業規範之競賽隊伍,補助經費應予追繳,且對所在學系單位之競賽補
助暫停一年。
(二) 補助專業領域證照
1. 申請條件
以本校管理學院學生身份報名且通過由管理學院各學術單位依其領域推薦之
國內外公民營機構所舉辦專業認證考試者。
2. 經費補助
(1). 學生通過每項證照考試報名費補助金額由教學單位依所分配金額及證照
等級自行調整。
(2). 本補助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於同一證照項目每位學生在校期間以一次為
限。證照輔導經費無論單位或個人,如有重複補助情形,應予追繳全部補
助經費。
(三) 上列項目除 EMBA 以外,依年度計畫補助款勻支額度,由管院依照可分配單位
數平均分配,惟各單位可自行協調借用。
四、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核銷說明:
持證照補助者,證照發照日期為113年02月01日起(112學年度第二學期起)。 。
申請競賽獎勵者,限補助交通、影印及餐費(無法補助住宿費),附上活動議程(不超過5頁)或獎狀。
以上發票請開立統編06479492,抬頭長榮大學。
請於113/11/22(五 )前前完成證照獎勵補助資料,表單+證照影本,證照補助金額將由本系競賽與證照輔導委員會開會決議之
一、為提升管理學院學生於其專業領域之能力,鼓勵學生參加全國性競賽,強化學生專業
新知與技能,並增加學生職涯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要目標在於逐步輔導學生參加全國(國際)性重點競賽暨取得專業領域證照,
藉此提升畢業生管理專業與實作能力。
三、補助項目
(一) 補助參與全國或國際性重點競賽
1.申請條件
以本校管理學院各學術單位名義組隊參加國內外公民營機構之大專校院全國
或國際性競賽。(體育競賽、表演賽、邀請賽或觀摩賽等不予補助)。
2.經費補助
(1). 補助參賽隊伍之交通費、食宿費、影印費、報名費與保險費等,各單位每
一學年度同一競賽隊伍之申請累計最高額度以一萬元為上限。補助金額依
得由教學單位依所分配金額及競賽性質自行調整。
(2). 競賽結束後配合會計室規定完成申報程序,如有經費申報不實,或未能配
合作業規範之競賽隊伍,補助經費應予追繳,且對所在學系單位之競賽補
助暫停一年。
(二) 補助專業領域證照
1. 申請條件
以本校管理學院學生身份報名且通過由管理學院各學術單位依其領域推薦之
國內外公民營機構所舉辦專業認證考試者。
2. 經費補助
(1). 學生通過每項證照考試報名費補助金額由教學單位依所分配金額及證照
等級自行調整。
(2). 本補助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於同一證照項目每位學生在校期間以一次為
限。證照輔導經費無論單位或個人,如有重複補助情形,應予追繳全部補
助經費。
(三) 上列項目除 EMBA 以外,依年度計畫補助款勻支額度,由管院依照可分配單位
數平均分配,惟各單位可自行協調借用。
四、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核銷說明:
持證照補助者,證照發照日期為113年02月01日起(112學年度第二學期起)。 。
申請競賽獎勵者,限補助交通、影印及餐費(無法補助住宿費),附上活動議程(不超過5頁)或獎狀。
以上發票請開立統編06479492,抬頭長榮大學。
請於113/11/22(五 )前前完成證照獎勵補助資料,表單+證照影本,證照補助金額將由本系競賽與證照輔導委員會開會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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