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大專校院選(薦)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專業實習天數超過183日所涉學生名單通報事宜,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為維護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開拓國際視野之機會,業以108年5月15日衛部救字第1081367387 號函修正發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參加教育部、大專校院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返國後專案性補助計畫」,避免是類學生為維持其福利身分(倘不符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6項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之規定將遭註銷資格),放棄出國研修或專業實習。
二、依上,為維護是類學生學習機會,倘學校選薦送出國研修或專業實習之學生具有(中)低收入戶身分,且學生出國研修或實習時間(不含因個人因素停留國外之天數)預計將超過183日,務請落實學生名單通報作業:
(一)學生出國前:請學校每學年上學期於9月25日前(108學年度第1學期請於108年10月31日前填報)/下學期於3月10日前(遇例、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逕至https://forms.gle/eUjC3bsW1HBXt4gJA 填報學生名單(本部學海飛颺、學海惜珠、學海築夢或新南向學海築夢等計畫選送之學生免填)及其預定出國、返國時間等資訊,清冊將轉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掌握轄區內學生申請福利資格。
(二)學生出國後:請學校俟學生返國後函知學生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
三、學生名單通報後所涉事項:
(一)社會福利資格之恢復: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經學校通報學生出國後,將保留學生名單於(中)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名冊,並於學生返國後居住超過183日時,主動通知學生依規定重新申請(中)低收入戶申請程序。
(二)學雜費減免之申請:返國後經學校通報社政單位之學生,請依學校所定作業期程提出減免申請。
四、隨文檢送衛福部「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參加教育部、大專校院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返國後專案性補助計畫」、「低(中低)收入戶學生經教育部、大專校院補助選送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返國後專案性補助計畫作業流程圖」如附;本案有關疑義,請依學校類別逕與業務承辦人聯繫洽詢:
(一)一般大學:請洽高等教育司,電話:02-7736-6088。
(二)技專校院:請洽技術及職業教育司,電話:02-7736-5865或02-7736-5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