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約聘人員徵選公告
一、徵才機關: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職 稱:約聘人員
三、薪 點:360薪點計酬(每月約4萬6,692元),含年終獎金、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等
四、名 額:共計2人
五、性 別:不拘
六、徵才期間:111年8月26日至111年9月8日
七、工作地點: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科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
八、 資格條件:
(一) 國內外大學以上,都市計畫、建築、地政、不動產相關科系畢業。
(二) 具有實際辦理開發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三) 符合國籍法第20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各款情事者。
九、 工作項目:
(一) 辦理本市都市更新、城鄉發展及都市更新基金等相關業務。
(二) 辦理都市計畫、建築、地政、不動產等相關業務。
(三)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十、應徵方式:
(一)意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於111年9月8日前郵寄(以郵戳為憑)至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人事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並註明「應徵約聘人員」字樣(以下所繳影印本均須本人簽註與正本無訛並簽名蓋章):
1.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聘用人員徵選報名表(如附件1)。
2.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如附件2,每筆資料需登載清楚、自傳不可空白且經本人簽章,並務必註明日間可聯絡電話及個人電子郵件帳號)。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4.工作經歷證明(需檢附公司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
5.符合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各款情事者之切結書(附件3及附件4)。
(二)應徵文件資料請用A4紙張裝訂整齊,如經審核資格不符者,恕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
(三)申請時間以郵戳為憑,郵寄請一律以「掛號」寄送,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責任自負;逾期報名者不予受理,不符資格或未獲錄取,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十一、審查及錄取方式:
(一) 收件日截止後,本局即審核應徵人員之學經歷資格,經本局審查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或因應疫情採取其他方式)。
(二) 本局將依面試成績由高至低予以排序,錄取正取2名;另得備取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有效),倘正取人員放棄錄取資格,將按備取人員面試成績由高至低依序通知遞補僱用。
(三) 面試成績未達75分者,不予錄取;報名參加甄選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亦不退還履歷資料。
十二、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本案經費係由111年度高雄市城鄉發展及都市更新基金支應。
(二) 本案屬約聘人力計畫以1年1聘為原則,倘因故停止聘用、未予續聘、基金不支應經費或經費用罄,應即停止聘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三)經徵選人員仍應依權責規定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准始行生效。
十三、聯絡方式:電話 07-3368333 分機2668,劉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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