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辦理甄選約僱人員公告
最後更新:2024/04/09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辦理甄選約僱人員公告
一、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二、職稱:約僱人員
三、薪資待遇:依「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支給(280 薪點、月薪新臺幣37,800 元)。
四、名額:共計 1 人。
五、性別:不拘。
六、徵才期間:113 年 3 月 27 日至 113 年 4 月 12 日
七、工作地點: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機關
八、資格條件: 需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測量工程、測繪工程、測量及空間資訊工程、土地測量與資訊系所畢業。 (二)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且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領有內政部或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委託辦理招訓地籍測量人員訓練班結訓證書者。 2.領有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委託辦理招訓地籍測量人員假日訓練班「重測導線及圖根測量實務」、「重測地籍調查作業實務」、「重測界址測量實務」及「重測套圖、面積分析實務及成果檢查」等 4 門課程之訓練合格證書者。 3.取得地籍測量甲級技術士證,且具有 1 年以上工作經驗。 4.符合測量技師考試資格第 1 或第 2 項條件人員。 5.修習測量技師考試資格第 2 項所列相關課程 3 學科(平面測量領域相關課程為必要學科)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人員。 (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且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具主辦重測業務地籍調查(或測量)3 年以上之實務經驗人員。 2.取得地籍測量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 2 年以上工作經驗。 3.具協辦重測業務地籍調查(或測量)5 年以上之實務經驗人員。
九、工作項目:辦理地籍圖重測相關業務。
十、應徵方式: (一)檢附證件(請以 A4 規格製作): 1.直式橫書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每筆資料須登載清楚、自傳不可空白且經本人簽章,並務必註明可聯絡電話及個人電子郵件帳號) 2.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3.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改制前為內政部土地測量局)委訓之地籍測量人員訓練班結訓學員者,請檢附結訓證明書影本。 4.具地籍測量技術士證者,請檢附證照影本。 5.實務工作經驗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影本證明文件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由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二)報名方式: 報名資料請於113 年 4 月 12 日前寄(送)至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 2 號 7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人事室張科員收,(以郵戳為憑,信封註明應徵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約僱人員職缺),連絡電話:〈07〉3368333 分機 2610。證件不齊或逾時報名恕不受理亦不退件。資格審查符合者通知面試,未獲遴用者,不另通知及退件。
十一、審查及錄取方式: (一)經本處審查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進行面試。(二)本處依總成績由高至低予以排序,錄取正取 1 名;備取至多 2 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5 個月內有效),備取人員係屬候用性質,日後如本計畫或其他計畫(資格條件相同及工作性質相同者)約僱人員出缺,得自備取名冊依序進用,並依規定報府核准後,始得進用。 (三)總成績未達 80 分者,不予錄取。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案屬約僱人力計畫以 1 年 1 僱為原則,倘因故停止僱用、未予續僱、中央不予經費補助或補助經費用罄,應即予停止僱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濟。 (二)錄取人員仍應依規定陳報市府核准後,始行生效。
二、職稱:約僱人員
三、薪資待遇:依「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支給(280 薪點、月薪新臺幣37,800 元)。
四、名額:共計 1 人。
五、性別:不拘。
六、徵才期間:113 年 3 月 27 日至 113 年 4 月 12 日
七、工作地點: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機關
八、資格條件: 需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測量工程、測繪工程、測量及空間資訊工程、土地測量與資訊系所畢業。 (二)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且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領有內政部或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委託辦理招訓地籍測量人員訓練班結訓證書者。 2.領有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委託辦理招訓地籍測量人員假日訓練班「重測導線及圖根測量實務」、「重測地籍調查作業實務」、「重測界址測量實務」及「重測套圖、面積分析實務及成果檢查」等 4 門課程之訓練合格證書者。 3.取得地籍測量甲級技術士證,且具有 1 年以上工作經驗。 4.符合測量技師考試資格第 1 或第 2 項條件人員。 5.修習測量技師考試資格第 2 項所列相關課程 3 學科(平面測量領域相關課程為必要學科)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人員。 (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且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具主辦重測業務地籍調查(或測量)3 年以上之實務經驗人員。 2.取得地籍測量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 2 年以上工作經驗。 3.具協辦重測業務地籍調查(或測量)5 年以上之實務經驗人員。
九、工作項目:辦理地籍圖重測相關業務。
十、應徵方式: (一)檢附證件(請以 A4 規格製作): 1.直式橫書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每筆資料須登載清楚、自傳不可空白且經本人簽章,並務必註明可聯絡電話及個人電子郵件帳號) 2.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3.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改制前為內政部土地測量局)委訓之地籍測量人員訓練班結訓學員者,請檢附結訓證明書影本。 4.具地籍測量技術士證者,請檢附證照影本。 5.實務工作經驗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影本證明文件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由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二)報名方式: 報名資料請於113 年 4 月 12 日前寄(送)至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 2 號 7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人事室張科員收,(以郵戳為憑,信封註明應徵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約僱人員職缺),連絡電話:〈07〉3368333 分機 2610。證件不齊或逾時報名恕不受理亦不退件。資格審查符合者通知面試,未獲遴用者,不另通知及退件。
十一、審查及錄取方式: (一)經本處審查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進行面試。(二)本處依總成績由高至低予以排序,錄取正取 1 名;備取至多 2 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5 個月內有效),備取人員係屬候用性質,日後如本計畫或其他計畫(資格條件相同及工作性質相同者)約僱人員出缺,得自備取名冊依序進用,並依規定報府核准後,始得進用。 (三)總成績未達 80 分者,不予錄取。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案屬約僱人力計畫以 1 年 1 僱為原則,倘因故停止僱用、未予續僱、中央不予經費補助或補助經費用罄,應即予停止僱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濟。 (二)錄取人員仍應依規定陳報市府核准後,始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