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生校內獎學金(106學年度第一學期入學)
長榮大學境外生獎助學金設置及申請要點
106年2月16日一百0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獎助學金暨工讀金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優秀境外學生申請至本校就讀,並獎勵及協助境外生在台生活,進而增進本校國際化之推展,特設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之境外生,須符合教育部各項有關境外學生認定之規定,並經相關境外學生招生管道入學之外國學生及僑生(港澳生視為僑生、另不含陸生)。
第三條 新生申請資格與在校生續領條件如下:
一、新生申請資格:符合本校境外生資格,經相關境外學生招生管道入學本校就讀者。
二、在校生續領條件:已入學之境外生就讀滿一學年,前二學期修課學分數達至學校正式生應修學分之規定以上、『僑生』學業成績前兩學期均達全班排名前10%(含)以上;『外國學生』學業成績前兩學期均達全班排名前50%(含)以上、操行前兩學期均達80分以上,且無受懲處分者。
三、已獲得本國政府任何獎學金者,本校得就差額進行補助。
第四條 獎助學金之內容及審查原則如下:
一、『外國學生』獎助學金內容分為:
(一)減免當學年之學雜費
(二)減免當學年之學費
二、『僑生』入學獎助學金第一學期定額補助為新台幣35,000元整,入學後第二學期以後在學定額補助為每學期新台幣25,000元整。
三、簽約夥伴高中校長推薦之清寒優秀並以本校單獨招生管道入學之境外生入學獎助學金視家庭經濟狀況分為甲類與乙類:
(一)甲類:提供學雜及住宿費全免,以提供1至2個名額為原則
(二)乙類:提供住宿費全免,以提供1至2個名額為原則
(三)優秀學生以全校排名來定義,因各校規模與每年招生狀況不定,本辦法定義至少為校排名前50%(含)以內者,得由入學服務處視狀況調整各校排名百分比之定義。
(四)本項獎助學金不得與前二項獎助學金重複領取。
四、與本校有合作關係之特定學校或機構所推薦之優秀境外生,以本校單獨招生管道入學者,得予以學雜費全免之優惠,本項獎助學金不得與前三項獎助學金重複領取。
五、獎勵期限如下:
(一)大學部學生獎勵上限為四學年
(二)碩士班學生獎勵上限為二學年
(三)博士班學生獎勵上限為三學年
六、獎助學金之申請應向入學服務處提出,新生由入學服務處籌組臨時審查委員會依本辦法與學生提交之資料逕行審查核給獎助學金,在學生由境外學生事務委員會審查後核給獎助學金。
七、獎助學金之核定每次一學年,應逐年進行申請與審核。
第五條 申請方式及期限:
一、新生:申請入學優惠之境外生應於接獲錄取通知後,檢附錄取通知單及申請書(如附件),向入學服務處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即可辦理繳費程序,如因其他特殊情形未能及時辦理,亦得於開學後一個月內補行辦理,核准後實施退費。
二、在學生:於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
三、申請表請至入學服務處網頁下載。
第六條 獎助學金申請應檢附以下資料
一、新生:
(一)獎助學金申請表
(二)推薦函二份(中文或英文)
(三)讀書計劃書(中文或英文)
(四)自傳(中文或英文;300~500字)
(五)外國學生請提出中文或英文語言能力證明
(六)入學時之最高學歷成績證明
(七)申請第四條第三、四項之境外生需檢附推薦函
(八)其他證明文件(若有清寒證明,請提供參考)
二、在學生:
(一)獎助學金申請表
(二)證件影本,含學生證、居留證及帳戶影本各1份(請貼於申請表背面)
(三)在校歷年成績單正本
(四)系(所)、學程主任及教師之推薦函2份
(五)其他優異表現證明文件(如其他學術成就之證明資料、參加課外活動證明、競賽獲獎證明、發表論文證明等)
第七條 每學年可受獎助學生之名額需視本校經費預算彈性調整之。
第八條 獲獎助外國學生如辦理休學、保留學籍或退學,將追回已受領之全額獎助學金。
第九條 經查證受獎學生如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資料之情事,除撤銷其受獎資格,並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條 本要點經獎助學金暨工讀金審查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