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國際合作研究計畫補助
- 依據:「國際合作研究計畫補助辦法」
- 申請時程:隨到隨審
- 承辦人員:林純雅 助理管理師 (分機1606)
- 申請資格:
- 符合「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之申請人資格。
- 有能力參與雙邊國際合作或多邊跨國合作,並有國際合作對象能共同申請研究計畫者。
- 補助金額:
- 先期補助:亞洲地區個人補助以10萬元為上限,團體補助金額以20萬元為上限;非亞洲地區個人補助以20萬元為上限,團體補助金額以40萬元為上限
- 執行獎補助:依研究計畫核定金額最高給予10%執行獎補助,最高補助100萬元。
- 說明:
- 本案需檢具申請書,並經「研究發展委員會」審議並通過後始得補助。
- 獲獎補助者須簽署執行同意書,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獲先期補助者,應完成下列任一條件:
- (一)應於獲獎補助之次一年度以本校名義,與國際合作方共同提雙(多)邊科技合作計畫申請並提出證明。
- (二)應於次一年度以本校名義,與國際合作方共同投稿於境外非掠奪性國際研討會論文,並提出發表證明。
- 獲執行獎者補助者:應完成下列計畫成果之一:
- (一)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二年內,以本校名義將該計畫之研究成果 發表於Scopus資料庫有收錄之學術論文,並檢附刊登證明(內含ORCID作者身分識別碼)。
- (二)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之下一年度以本校名義提出學術研究或產學合作計畫申請。
- 獲先期補助者,應完成下列任一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