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八點及第七點附表,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最後更新:2018/12/28
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八點及第七點附表,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7.12.20發文公告,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八點及第七點附表,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連結:https://law.dgbas.gov.tw/NewsContent.aspx?id=1119
法規內文: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給稿費:
(一)各機關學校人員處理與本機關學校業務(包括辦理補助計畫
、委辦計畫及受補助計畫)有關文件資料(包括召開會議之
資料)之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
(二)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審查本機關學校召開會議之資料。
(三)發行刊物稿件內容係屬摘錄各機關學校相關法規、書籍、公
文等資料。
(四)本機關學校由以編譯為職掌人員辦理刊物(含受補助計畫辦
理之刊物)之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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