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組織辦法
長榮大學智慧財產權與資訊安全暨個人資料保護宣導及執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97.04.10 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7.01 9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04.11 10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01.06 10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09.03 104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更名(104.10.01)
104.10.01 104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更名(104.10.01)
105.02.01 104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更名(104.10.01)
105.09.22 10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03.02 105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04.20 104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更名(104.10.01)
107.11.01 10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03.05 10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臨時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長榮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配合教育部政策宣導及推動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落實資訊安全及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強化個人資料保護,設置智慧財產權與資訊安全暨個人資料保護宣導及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由校長、副校長、各行政及教學單位一級主管、法學專家、學生會會長及各學院學生代表組成。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由督導相關業務之副校長擔任資訊安全長暨個人資料保護長,並聘請本校具有資訊安全專長之專家學者或相關業務主管擔任資訊安全官。
本委員會依任務屬性設置下列三個執行小組:
一、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執行小組: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統籌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各項措施之擬定與推動,並得邀集本校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之各業管單位召開執行小組會議。
二、資訊安全執行小組:由圖書資訊長擔任召集人,統籌資訊安全之各項作業原則、管理規範、保護措施之擬定與推動。執行小組成員依據相關管理制度程序文件辦理。
三、個人資料保護執行小組:由圖書資訊長擔任召集人,統籌個人資料保護之各項作業原則、管理規範、保護措施之擬定與推動。執行小組成員依據相關管理制度程序文件辦理。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實施,本校各單位設置個人資料管理人,由各單位推派適當之人選,送委員會核備。個人資料管理人需負責辦理各單位個人資料保護執行之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秘書長兼任之,辦理本委員會相關事宜。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宣導有關智慧財產權、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二、監督校園軟體、圖書、媒體及文件等著作之合法使用。
三、規劃及推動二手圖書之流通管道,有效利用個人之圖書資源。
四、協助訂定學生違反智慧財產權及資訊安全相關校規規範。
五、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之宣導及管理。
六、負責全校性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之政策、計畫、資源調度與研議整體資通安全維護任務。
七、其他有關智慧財產權、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應行處理事項。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