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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推動生物特徵辨識技術相關資通訊服務,請落實個人資料保護事項。
::: 最後更新:2023/12/28

有關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推動生物特徵辨識技術相關資通訊服務,請落實個人資料保護事項。

教育部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臺教資通字第1122705167號(函)

主旨:有關本部主管各級學校推動生物特徵辨識技術相關資通訊服務,請落實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8年12月23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181577號函(諒達)「校園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個人資料保護指引」及112年8月2日「教育部第9屆人權工作小組」第2次委員會議紀錄辦理。

二、各級學校推動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之資通訊系統,請列明並取得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如當事人拒絕應提供替代方案,以維護師生權益。

三、前揭事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禁止目的外利用,並須依當事人同意之授權期限,於屆期或離校時銷毀,以符相關規範。

四、請各級學校主管機關於稽核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時,查核學校是否依「各級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落實辦理生物特徵辨識技術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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