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海築夢/新南向學海築夢 申請規定
一、依據: |
依「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辦理。
二、目的: |
教育部為鼓勵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運用國際合作計畫管道,選送在校成績優異學生赴國外先進或具發展潛力之企業、機構進行職場實習(不包括大陸及港、澳),由薦送學校自行安排實習機構及規劃實習領域,充實實習課程,落實學用合一,加強職涯生活輔導。
三、補助類型 |
(一) 學海築夢:選送學生赴國外非新南向國家之企業、機構進行職場實習(不包括大陸及港、澳)。
(二) 新南向學海築夢:選送學生赴新南向國家(印尼、越南、寮國、汶萊、泰國、緬甸、菲律賓、柬埔寨、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尼泊爾、不丹、斯里蘭卡、紐西蘭及澳洲18國)具發展潛力之企業、機構進行職場實習。
四、申請資格 |
(一) 計畫主持人:應為本校之專任教師。計畫主持人得聘共同主持人一名,共同主持人應為本校之專任或兼任教師。
(二) 選送生: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並於本校就讀一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不包括國內及境外在職專班生。
2. 學海系列計畫,同一申請人,同一教育階段,以補助一次為限。
3. 申請人應符合各實習計畫甄選簡章規定之專業及語文能力條件。
五、補助期限及費用編列: |
(一) 每計畫案,應以單一國家實習及同一領域為限。
(二) 每計畫案應選送3名以上學生出國實習,倘未達3名,不予補助計畫主持人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及生活費。
(三) 選送生於國外實習期間,不得少於30天;赴「印尼」實習者,不得少於25日(均不包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
(四) 每位選送生補助額度,至少應包括1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以一次為限)+生活費;其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之補助,以1人為限,生活費最多不超過14日,並以計畫期程結束前為限。
(五) 依教育部修正規定,各計畫案需編列學校配合款(不得少於教育部補助款之20%)。每位選送生獲補助金額,應包括教育部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
(六) 生活費之編列原則,可參考教育部「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行政院「國外各地區出差日支數額表」,機票費編列需依各航空公司經濟艙票價為原則。
六、時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