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救課程實施規定
補救課程實施規定 |
第一條 依據長榮大學學生英語能力及成就鑑定實施辦法,特訂定 「英語綜合成就課程實施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英語綜合成就課程」為0學分,36小時課程(以下簡稱為 本課程),每學期與暑假期間配合開課;本課程包含 【課程學習】與【學生自學】,相關授課規定依語文中心 開課時之公告實施。 第三條 實施對象為日間部三年級(含)以上之在校學生。 第四條 通過標準,課程總成績需達六十分方通過本校英語能力成就 鑑定實施標準。 第五條 報名費用依語文中心公告之標準收費,已繳交之報名費,除停開、 第六條 選課不得與正規課程衝堂,經查獲衝堂,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七條 本規定經中心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
英語綜合成就課程(補救課程)暨延畢生補救申請時程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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