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度全國志願服務獎勵申請簡章
一、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及衛生福利部111 年5 月24 日衛部救字第1111361391 號函辦理。
二、依本辦法第2 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同法第5 條第1 項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1、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2、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3、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本次獎勵申請採線上及紙本作業並行,建議以線上作業申請。紙本申請作業流程,線上申請作業流程,其中運用單位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請逕參考說明。
四、衛生福利部前於109 年8 月4 日以衛部救字第1091362638D 號函訂定「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諒達),請各運用單位應依該績效證明書格式開立。
五、本次獎勵事蹟表改為直式。
六、為利於服務時數之統計,本(111)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 年1 月22 日起至111 年5 月31 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七、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
八、所送資料請運用單位於線上系統詳實填列,並核對志工資料之正確性,依限於本(111)年7 月29 日完成資料彙整並造冊後,另函送申請獎勵總清冊報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申請單位若採紙本及線上並行者,請於清冊備註申請方式;並請另傳送名冊電子檔案(承辦人電子郵件;信件主旨及檔名請標註「單位名稱-申請志願服務獎勵」,須為可編輯檔),逾期恕不受理:
(一)、採線上申請者:運用單位依限完成線上申請作業,送出申 請後可以至系統【資料匯入匯出-匯出】-【志願服務獎勵匯出作業】-【待審核】造冊後下載清冊檔案(線上系統申 請作業操作說明請逕至網站下載使用)。
(二)、採紙本申請者:請志工填具「志願服務獎勵事蹟表」(志工 蓋章或簽名擇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需核單位用印)、「志願服務時數佐證資料」後參上開流程辦理。
九、本案相關表件及申請流程檔案公告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最新消息(https://vol.mohw.gov.tw/vol2/news/ind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