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社會工作師考試報考說明
一、應考資格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領有畢業證書。所稱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係指開設之必修課程包括下列五領域各課程,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十五學科四十五學分以上,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領有畢業證書,且其修習之課程符合前款規定之五領域課程,有證明文件。
*補充本系歷屆大學部(四年制)畢業生應考資格皆符合考選部要求,
自106年起應適用新制規範繳交應試資料,如圖表所示
*本系除大學部(四年制)學制外,
凡修習輔系/第二主修社工系、本系碩士班及本系91-94學年度入學
二年制在職專班畢業生,仍應依照考選部規範備齊需繳交資料。
二、應試科目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與測驗)。作文占百分之六十,測驗占百分之四十。
二、專業科目:
(二)社會工作。
(三)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四)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五)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六)社會工作管理。
(七)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三、及格方式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考選部連結: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