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處產創總中心-「長榮大學產學合作計畫管理辦法」適用說明
最後更新:2024/01/12
研發處產創總中心-「長榮大學產學合作計畫管理辦法」適用說明
長榮大學產學合作計畫管理辦法依據:
112年11月2日本校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自公告日112/12/20起,各項新承接之計畫案執行應編列計畫總經費15%以上行政管理費及管理費應分配之比率-如附件一。
112/12/20前所承接之計畫案,行政管理費維持原本10%,
敬請適用「長榮大學產學合作計畫管理暨獎勵辦法」、
「長榮大學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如附件二。
敬請各位承接產學計畫之教師配合,
如有相關問題請洽 #1608鄧舒方、
#1613陳郁雯、
#1614蔡郁珊
謝謝:)
112年11月2日本校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自公告日112/12/20起,各項新承接之計畫案執行應編列計畫總經費15%以上行政管理費及管理費應分配之比率-如附件一。
112/12/20前所承接之計畫案,行政管理費維持原本10%,
敬請適用「長榮大學產學合作計畫管理暨獎勵辦法」、
「長榮大學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如附件二。
敬請各位承接產學計畫之教師配合,
如有相關問題請洽 #1608鄧舒方、
#1613陳郁雯、
#1614蔡郁珊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