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產學合作獎勵
- 依據:長榮大學教師產學合作獎勵辦法。
- 承辦人:鄧舒方小姐,分機:1608。
- 為鼓勵本校教師參與產學合作活動,以結合教師專長投入國家、地方及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 教師產學合作獎勵之遴選,由研究發展處於每年三月辦理,依教師前一會計年度之產學合作計畫總金額計算。
- 教師資格如下:
- 一、 服務滿兩年以上之專任教師。
- 二、 擔任以本校為主要承辦機構之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
- 獎勵項目如下:
- 一、卓越獎:連續三年獲得產學合作傑出獎之教師,即獲得卓越獎之資格,每名獲獎人頒給獎牌乙面及獎金新台幣十萬元。
- 二、傑出獎:前三年度產學合作計畫金額累計達新台幣壹仟五百萬元者,每名獲獎人頒給獎牌乙面及獎金新台幣六萬元。
- 三、績優獎:前三年度產學合作計畫金額累計達新台幣陸百萬元未達壹仟伍百萬元者,每名獲獎人頒給獎牌乙面及獎金新台幣二萬元。累計金額達新台幣參百萬元未達陸百萬元者,每名獲獎人頒給獎狀乙張。
- 教師產學合作獎勵獲獎名單,經「研究發展委員會」議決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