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學生獎學金
長榮大學境外生獎學金設置及申請要點
106年2月16日105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獎助學金暨工讀金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
106年9月20日10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獎助學金暨工讀金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
107年3月14日10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獎助學金暨工讀金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
108年7月25日10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獎助學金暨工讀金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
109年5月12日10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2次獎助學金暨工讀金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
110年3月3日10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獎助學金暨工讀金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
112年10月19日11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獎助學金暨工讀金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
113年3月28日11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獎助學金暨工讀金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優秀境外學生申請至本校就讀並於本校完成學業,且獎勵及協助境外生在台生活,進而增進本校國際化之推展,特設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之境外生,須符合教育部各項有關境外學生認定規定之外國學生及僑生(港澳生視為僑生、另不含陸生)。
第三條 在校生申請資格及條件如下:
一、 申請資格:
(一) 不含博士生。
(二) 不含109學年度後開設之全英授課學位班別、學程、系所之學生。
(三) 已入學之境外生須於本校就讀滿一學期。
二、 申請條件:前一學期修課學分數達至學校正式生應修學分之規定以上,學業成績前一學期達全班排名前20%(含)以上、操行前一學期達80分以上,且無受懲處分者。
三、 凡領有我國外交部臺灣獎學金、教育部臺灣獎學金之外國學生,或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補助之境外生,不得重複獲得本獎學金之優惠。
第四條 交換生及雙聯學制學生之申請依據如下:
一、 交換生:出國交換期間,暫停申請,於交換結束返國後當學期恢復申請資格,當學期之申請條件以出國交換前在校最後一個學期之表現為依據。
二、 雙聯學制學生:至雙聯學校就讀後之首學期申請條件以出國前一學期之表現為依據,出國後以續領一學期為限。
第五條 獎學金之內容及審查原則如下:
一、 符合申請資格及條件者,在學定額補助為每學期新台幣25,000元整。原則上直接抵扣學雜費,學雜費不足25,000元,則以實際金額抵扣。
二、 獎勵期限如下:
(一) 大學部學生獎勵上限為七學期。
(二) 碩士班學生獎勵上限為三學期。
三、 獎學金之申請應向國際交流與兩岸事務處提出,由國際交流與兩岸事務處籌組審查委員會依本要點與學生提交之資料逕行審查核給獎學金,相關核發以本要點為原則辦理。
四、 獎學金之核定每次一學期,應逐學期進行申請與審核。
第六條 申請方式及期限:
一、 每學期開學後依照本處公告時程辦理之。
二、 申請表請至國際交流與兩岸事務處網頁下載。
第七條 獎學金申請應檢附以下資料
一、 獎學金申請表。
二、 證件影本,含學生證、居留證及帳戶影本各1份(請貼於申請表背面)。
三、 在校歷年成績單正本。
第八條 每學年可受獎學生之名額需視本校經費預算彈性調整之。
第九條 受獎學生自退學或轉學之日起,不得繼續享有本辦法獎助學金,且需繳回該學期已領取之獎助學金。另受獎學生因故休學,則其受獎資格暫停,且需繳回當學期已領取之獎助學金,待復學註冊後,受獎補助資格得恢復。
第十條 經查證受獎學生如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資料之情事,除撤銷其受獎資格,並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獎助學金暨工讀金審查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