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博士生助學金
長榮大學境外博士生助學金設置及申請要點
110年3月3日10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獎助學金暨工讀金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
112年10月19日11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獎助學金暨工讀金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優秀境外生申請至本校就讀博士學位課程並於本校完成學位,且協助其首次來
台生活安頓,進而增進本校國際化之推展,特設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之境外生,須符合教育部各項有關境外學生認定規定之外國學生及僑生
(港澳生視 為僑生,不含陸生)。
第三條 基本申請資格及審核條件:
一、新生:
(一)基本申請資格:符合本校境外生資格,並經本校各招生管道入學者,不含轉學生。英
文達CEFR B1程度,來自於英語系國家者不受此限。
(二)審核條件:
1.工作服務經歷切合本校發展價值。
2.為結盟單位師資或所屬成員。
3.曾擔任結盟單位重要行政職務。
4.其他有助於協助本校發展之潛力。
二、在校生:
(一)基本申請資格:已於本校就讀滿一學期。前一學期操行成績80分以上,且無受懲
處。申請當學期在台在校居留。
(二)審核條件:
1.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及學術表現:由管理學院院長、經營管理博士班執行長、指導教
授審查核定。
2.前一學期服務表現:服務狀況由所屬系所登錄核定,服務內容包含協助各項國際交
流及本校發展之相關活動。
三、已獲得本國政府任何獎助學金者,本校得就差額進行補助。
第四條 助學金之內容及審查原則如下:
一、新生:依審查結果給予第一學期新台幣20,000元~40,000元補助,全額抵扣學雜
費為原則。
二、在學生
(一)依審查結果給予一學期新台幣20,000元~40,000元補助,以全額抵扣學雜費為
原則。
(二)獎勵上限為五個學期。
三、應向國際交流與兩岸事務處提出申請,由國際交流與兩岸事務處籌組審查委員
會,相關學院院長或單位處長應為當然成員,依本要點與學生提交之資料逕行審
查核給助學金,相關核發以本要點為原則辦理。
四、本項助學金每學期核定一次,應逐學期進行申請與審核。
第五條 申請方式、申請期限及檢附資料:
一、新生
(一)於接獲錄取通知後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應檢附錄取通知單、申請表、英文語言能力證明、符合審核條件之相
關證明文件。
二、在學生
(一)於每學期開學前三週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應檢附申請表、學業成績及學術表現核定表、服務表現核定表。
第六條 每學年受助學生名額需視本校經費預算彈性調整之。
第七條 受助者如辦理退學,將追回已受領之全額助學金。
第八條 經查證受助學生如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資料之情事,除撤銷其受助資格,並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九條 本要點經獎助學金暨工讀金審查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公告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