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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照護》弱勢助學計畫
::: 2024/8/19 下午 02:36:00

《生活照護》弱勢助學計畫

項目 補助對象 補助標準 應繳證件 承辦諮詢單位
助學金 一、補助範圍 金額

一、申請作業期限:113年9月16日上午9時至113年10月20日下午4時止,開放線上申請登錄,並於期限內將下列紙本文件送交行政大樓一樓生輔組,逾期恕不受理。(本助學金一學年只受理申請1次)

二、家庭年所得總和(包含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列計人口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滿18歲為成年人,日期以10月20日為基準,例如生日在94年10月20日前,為成年人)

1.未成年:與其法定監護人合計。

2.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額總額。

前目之(一)者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主張家庭特殊困難切結書」具明理由,經審查認定,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三、繳交書面資料 (請依順序排列)
(一)申請書(需簽名或蓋章具結):請登錄於學生系統→申請作業→弱勢助學→助學金申請作業,填寫申請表並列印。
(二)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或近三個月之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前項之家庭經濟列計人口,均需檢附戶籍資料。例如,父母二人未在同一戶籍,仍須檢附戶籍資料備審。父母離異,則僅檢附監護人之戶籍資料備審。學生本人與父母未在同一戶籍時,仍須檢附各自戶籍資料。
(三)主張家庭特殊困難切結書(有右列情況者才需列印填寫繳交):係因父母離異,無論申請人是否成年,且父母一方未善盡扶養之責時,應一併檢付本切結書備審。請於學務處生輔組網頁→助學專區→弱勢助學金→檔案下載,下載填寫列印及簽章。
(四)檢核表:請依據表格項目逐一檢視是否完成相關資料之註記,檢視資料及填註是否確實後簽名,以示負責。請於學務處生輔組網頁→助學專區→弱勢助學金→檔案下載,下載填寫列印及簽章。
(五)進修學士班重修學分調查表(僅進修學士班申請者繳交):凡進修學士班申請者,需填寫進修學士班重修學分調查表。(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 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弱勢助學金補助範圍包括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亦指重修學分無法獲得教育部補助,請同學注意學業成績,俾利獲得補助。)

五、詳細內容請查閱生輔組新生專區之「113學年度弱勢助學金」。https://dweb.cjcu.edu.tw/slc/files/455

 

 

學務處
生輔組
分機:1242

學士班  
家庭前年度收入70萬以下 20,000元
家庭前年度收入70萬-90萬以下 15,000元
碩博士班  

第一級:
家庭前年度收入30萬以下

35,000元

第二級:
家庭前年度收入30萬-40萬以下

27,000元

第三級:
家庭前年度收入40萬-50萬以下

22,000元

第四級:
家庭前年度收入50萬-60萬以下

17,000元

第五級:
家庭前年度收入60萬-70萬以下

12,000元

二、申請對象: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包括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 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7 款對象), 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家庭年所得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碩博士班低於 70 萬元,學士班低 於 90 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650萬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以上補助依據教育部審查結果核定。
生活助學金
(本國生暨境外生)

壹:本國生之「弱勢學生生活助學金」

一、申請資格:本校在學學生成績及格(大一新生第一學期免附)、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任一資格條件之學生。

(一)持有當年度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學生。

(二)持有當年度政府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學生。

(三)持有當年度各級政府核發之清寒證明學生。 (須提供三個月內之村里長清寒證明或其他政府核發之清寒證明)

(四)家庭年收入120萬以下證明學生。 (五)持有特殊境遇、特殊境遇子女證明學生。

(六)持有原住民證明學生。

(七)持有新住民證明學生。

(八)持有國內重大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學生。

(九)持有失業勞工子女證明學生。

(十)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十一)持有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發之有效鑑定證明者。

(十二)其他特殊狀況。

二、前學期學業成績需合格(大學部60分(含)以上、碩士班70分(含)以上);操行75分(含)以上且無記過以上處分。(大一新生免計)

 

 

貳、境外生之「弱勢境外生生活助學金」

一、申請資格:本校在學境外生成績及格(大一新生第一學期免附)、並符合下列任一資格條件之學生。

(一)持有當年度當地政府核發之清寒證明學生。

(二)申請入學時學生母國為聯合國定義之低度開發國家(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三)持有當地政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識別卡)者。

(四)其他特殊狀況。

二、前學期學業成績需合格(大學部60分(含)以上、碩士班70分(含)以上);操行75分(含)以上且無記過以上處分。(大一新生免計)

壹:本國生之「弱勢學生生活助學金」

一、需生活服務學習每月30小時。

二、每月補助6,000元,承辦單位得視申請人數彈性調整發放月數。

 

 

貳、境外生之「弱勢境外生生活助學金」

一、需生活服務學習。

二、每月補助4,500元,承辦單位得視申請人數彈性調整發放月數。

 

壹、依據:本校「弱勢學生生活助學金實施辦法」、「弱勢境外生生活助學金實施辦法」。

 

貳、「本國新生」及「境外新生」之生活助學金請時間:113年9月9日(一) 至9月20日(五)止。

 

參、113學年度第1學期「弱勢學生生活助學金」及「弱勢境外生生活助學金」申請規定,請參考課外活動組獎助學金專區查詢。

 

 

學務處
課外組
分機:1212

住宿提供免費

低收入戶學生,且為住宿本校所提供之學生宿舍。申請免費住宿之學生須義務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

補助住宿費
1.請至生輔組網頁_助學專區_學雜費減免法規暨相關表單下載並填具「低收入戶校內住宿減免申請表」。

2.113/01/01~113/12/31期限內之「低收入戶證明」(持低收入戶卡者檢驗正本及繳交正反面影本)

3.連同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資料,於113/9/11(三)前郵寄或現場至生輔組辦理。

學務處
生輔組
分機:1243

校內住宿費補貼  申請資格:
(一)具本國籍之大專校院「入住學校宿舍」學生都可以獲得「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補貼,延修生及七年一貫制亦屬補貼範圍。
(二)境外學生如具本國籍者,亦可補助。
5,000~7,000元 教育部為減輕學生住宿負擔、支持青年專心就學,規劃一般身分住宿生每名每學期補貼額度為5,000元;如屬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的經濟弱勢住宿學生,每名每學期補貼額度為7,000元。住宿費由學校系統直接扣除。 學務處
生輔組
分機: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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