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utbound Exch】交換生獎學金
長榮大學推展學生國際學術交流獎補助金實施辦法
88.3.4 8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獎助學金暨工讀金審查委員會通過
89.3.6 8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獎助學金暨工讀金審查委員會修正通過
90.4.17 89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獎助學金暨工讀金審查委員會修正通過
91.5.2 9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獎助學金暨工讀金審查委員會修正通過
91.11.26 9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次獎助學金暨工讀金審查委員會修正通過
94.3.2 93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獎助學金暨工讀金審查委員會修正通過
95.10.4 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獎助學金暨工讀金審查委員會修正通過
97.8.28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獎助學金暨工讀金審查委員會修正通過
98.9.21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獎助學金暨工讀金審查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3.15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獎助學金暨工讀金審查委員會修正通過
106.09.20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 次獎助學金暨工讀金審查委員會修正通過
108.03.12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 次獎助學金暨工讀金審查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獎助本校學生赴國外姊妹校或與本校各系所已進行學術合作交流之國外大學校院留學進修,以增進其學術涵養、外語能力及拓展國際觀,特訂定「長榮大學選送學生赴海外研修獎補助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名額、項目及額度
一、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校學生就學獎補助項下勻支,並依據當年度預算分配結果決定補助名額與額度。
二、本辦法僅為部份補助,補助項目得包含經濟艙來回機票一張、學費及生活費等項目。
三、同一申請人,同一教育階段,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考量研修地區之距離、消費指數、研修期程長短不同,各地區每學年度補助額度如下:
(一)歐、美、大洋洲地區以新台幣三萬元為原則。
(二)亞洲地區以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則。
(三)大陸地區(含港澳)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四)如研修期程不滿或超過一學年者,補助金額則依研修期程長短考量增刪之。
第三條 申請資格:
一、凡本校各學系所之在學生。
二、通過本校國際交換學生甄選並已獲得本校之國外姊妹校、或與本校各系所已進行學術合作交流之國外大學入學許可等相關入學證明者。交換時間需至少一學期。
三、申請人前一學年度之學業平均成績及格、或名次於全班前百分之五十者。
四、家境清寒者得視情況予以優先補助。
第四條 申請文件
符合資格者應於期限內檢附以下資料向國際處提出申請:
一、獎學金申請表一份
二、中、英文自傳各一份
三、海外研修讀書計畫一份
四、歷年成績單一份
五、語言能力證明
六、專任教師推薦函二封
七、男生須備有兵役相關證件
八、其他有助於審查之文件
第五條 受理申請與撥款時間
一、每年一月十五日至一月三十一日,受理新學年度出國學生之申請。
二、新學年度第一學期出國者之獎學金撥款於六月份;第二學期出國者之獎學金撥款於隔年一月份。
第六條 審查作業程序
一、每年一月十五日公告於本處網頁,開始受理申請。
二、由本校「國際學術交流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及核定。
三、錄取名單將公告於本處網頁周告。
第七條 獲獎資格取消及追回
獲獎生如發生以下情事,則取消獲獎資格並追回已領取之獎助學金:
一、出發前未完成與本處之行政契約書簽署者;
二、出國之行前程序未完成者;
三、未經同意任意變更留學計畫、機構者;
四、抵達國外後逾30日仍未至研修學校後報到,或抵達研修學後未繳回「抵校報告卡」及未依規定選課者;
五、研修期間違反交換生海外研修課程規定者;
六、未經同意擅自縮短研修期程或期滿後滯留未歸者;
七、返回後未完成報到程序者;
八、研修期間發生有損校譽、觸犯當地法令之行為者。
第八條 其他未盡事宜另依本校相關規定及交換生行政契約書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國際事務委員會、獎助學金暨工讀金審查委員會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獎學金申請表單,請至「服務資源/下載專區/長榮大學推展學生國際學術交流獎助金與教育部獎學金」資料夾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