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退學相關注意事項
Q. 境外學生辦理休、退學後須離境時間限制為何?
Answer:
- 依移民法第31條第4項規定,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另依移民法第36 條第2項第7款規定略以,有前揭情形者,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10日內出國。
- 確定外國學生休、退學後,學校應即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移民署,移民署將註銷外僑居留證,學生應於收到廢止居留處分書10日內出境。
Q. 已辦理休學或退學的僑外生, 未主動註銷居留證,學校進行休退學通報後,學生在居留證尚未逾期的情況下,如續留臺灣該如何處理?
Answer: 僑外生休、退學後,居留原因消失,依規定必須離境,移民署接獲僑外生休、退學通報,即會辦理廢止居留許可作業,僑外生如未依限離臺,即為逾期滯留在臺之外國人,經查獲處以罰鍰並收容,如逾期超過一定期間,並將管制再入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