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第29屆志願服務楷模「金駝獎」選拔與表揚活動
一、宗旨:為落實實施「志願服務法」,激勵表現優良之志工,弘揚「志願服務、捨我其誰」之精神,提昇服務品質,以促進志願服務工作之發展,特設置全國志工最高榮譽-「金駝獎」。
二、指導及補助單位:衛生福利部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
四、協辦單位:臺北市志願服務協會
五、候選對象:
(一)全國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志工。
(二)實際參與志願服務或志願服務團體,有特殊顯著貢獻,普獲推崇,且有具體優良事蹟足供佐證者。
六、候選標準:
(一)凡於本(112)年5月31日前在全國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服務滿12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1,800小時以上,並曾榮獲下列獎項之一者:
1.推薦單位隸屬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獎勵(以最高獎項者優先)。
2.「志願服務法」所訂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之「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之獎勵。
3.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 「特別志願服務獎章」或「一等志願服務獎章」之獎勵。
除上述基本要件外,另具有下列具體優良事蹟之一,足為志願服務工作楷模者,經推薦得為候選人:
1.盡忠職守,對提昇服務品質,有特殊表現者。
2.勤勉負責,對推動志願服務,有顯著成果者。
3.積極進取,對充實服務內涵,有卓越成效者。
4.認真學習,對精進服務知能,有具體績效者。
5.持之以恆,對增進社會公益,有傑出貢獻者。
(二)實際參與志願服務或志願服務團體,有特殊顯著貢獻,普獲推崇,且有具體優良事蹟足供佐證者,不受前項服務年資、時數及獎勵之限制。
(三)曾榮獲本獎項者,不得再重複被推薦。
(四)最近10年內(102年至111年)曾有違法情事經檢察官起訴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得推薦為候選人。
第29屆志願服務楷模「金駝獎」選拔要點:https://www.vol.org.tw/data/download/files/1683592753204507271.pdf
第29屆志願服務楷模「金駝獎」候選人推薦相關空白表件:https://www.vol.org.tw/data/download/files/1683592725226898317.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