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第1學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110學年度第1學期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一、申請時間:110年09月13日(一)早上9時至110年10月20日(二)下午16時止。(逾期不予受理,繳交資料不完整者,亦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二、申請資格:
(一)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獲11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如學校未提供免費住宿、未重複申請等),得檢附相關文件,於就讀學校申請期限內,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三)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四)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五)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註:依教育部規定,學校已提供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免費住宿,故本校低收入戶學生住校外租屋者,不得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但低收入戶學生,有在非校區實習者,可先詢問承辦人是否可申請)
三、補貼額度:
(一)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或相鄰)縣市校外租賃住宅之租金。
(二)依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每人每月補貼1,200元至1,800元租金,以「月」為 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月至隔年1月、下學期為2月至7月,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
(三)經費計算方式相關:
1.實際核付月份以租賃契約起訖日為準。
2.新生(含轉學生)自入學辦理註冊月份起算。
3.應屆畢業學生核發至核准畢業之月份終止(原則上第2學期為6月)。
4.未完成當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轉學或遭開除學籍)者,核發至離校之月份終止。
5. 延長修業期間,不可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 |
每人每月補貼金額 |
臺北市 |
1,800元 |
新北市 |
1,600元 |
桃園市 |
1,600元 |
臺中市 |
1,500元 |
臺南市 |
1,350元 |
高雄市 |
1,450元 |
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南投縣、臺東縣 |
1,350元 |
金門縣、連江縣 |
1,200元 |
四、應檢附文件:
基本文件:申請書(附件一)、租賃契約影本(請參附件三之Q&A第5頁範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請參附件三之Q&A第6頁範例)。其它說明如下:
(一)
申請資格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
符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 |
申請文件 |
1.申請書 2.租賃契約影本 3.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4.檢附110年度由鄉鎮市公所開立之資格證明 |
1. 申請書 2. 租賃契約影本 3.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4. 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3 個月內戶籍謄本 |
未滿20歲之學生須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如附件二)及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作為佐證。 |
(二)請申請者須同時至Google表單填寫相關資料,填完後再將上述資料繳交至生輔組。網址:http://cjcu.tw/r/hGTzii
(三 )因教育部要求須提供3個月內有效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正本,故每學期申請時,皆請重新提供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正本,若提供之前的謄本(已超過3個月效期)或影本概不受理。
(四)未滿20歲之學生另須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如附件二)及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五)請列印整份契約書,列印方式:契約書正本請記載下列事項後,再列印影本。(遺漏的資料不得於影本加註塗改)
1.出租人(房東)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若出租人為代理人或包租代管公司,請多填房屋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2.承租人(學生)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3.租賃住宅完整地址,如有房號亦請填寫。
4.租賃金額。
5.租賃期限。
(六)本學期申請110年8月~111年1月校外租金補貼,若是契約書只簽約到111年12月,其補助僅5個月(110年8~12月,共5個月),故建議再提供111年1月契約書(重新簽約或再提供第二份契約書),俾利補助6個月租金。(本校依契約租期月份數予以補助租金)
(七)若110年8月~111年1月有更改住宿地點,需將二位房東分別填寫於申請表的第一張。(例如:110年8~12月為甲房東,需將自己及甲房東的資料填入申請表第一張,111年1月為乙房東,需將自己及乙房東的資料填入申請表第一張,故第一張申請表共2張,而申請表的第2張則填寫1份即可);二棟的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亦須一併繳交。
(八)申請書第2張之「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須知」切結書,若同學未滿20歲,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切結。
五、申請方式:每學期自行備妥應檢附文件,並以下列方式繳交文件:
(一)到校辦理:自行備妥應檢附文件,送至行政大樓一樓生輔組提出申請。(請同學勿拖延、 並及早辦理,以防資料不齊全或有錯誤,進而影響您的權益)
(二)郵件掛號:請將文件寄至生活輔導組李小姐收(地址:711 台南市歸仁區長大路一 號),請儘早寄件,收件截止日 110 年 10 月 18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候。
六、注意事項:
(一)承租人身分相關:
1、承租人應為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的申請人(學生)。
2、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房屋所有權人亦不得為申請人之直系親屬(直系親屬包含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亦即申請人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二)租賃契約簽約相關:
1、租賃契約需為申請人本人(學生)與出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房東)所簽定。未滿20歲之學生須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如附件二)及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作為佐證。
2、出租人不限所有權人本人,該房屋代理人、代管人皆可。若出租人是包租代管公司或代理人,需註明房屋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房屋所有權人可享有公益出租人之租稅優惠)
3、租賃契約格式不拘,但必要記載項目如下(請參附件三之Q&A第5頁範例):
(1)出租人(房東)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若出租人為代理人或包租代管公司,請多填房屋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2)承租人(學生)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3)租賃住宅地址。
(4)租賃金額。
(5)租賃期限。
4、需以一位申請人(學生)一份租賃契約為申請依據。若學生數人合租,請提供各別申請人(學生)與出租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教育部要求,為避免共同承租人之承租時間不同《因部分人員提前結束合約影響契約效力》,自108學年度第2學期起,共同承租人請分別簽訂合約,同學若提供合簽之契約概不受理。)
(三)申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之方式:
1、線上方式
(1)請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辦理,網址:
https://ep.land.nat.gov.tw/Home/SNEpaperKind
(2)網路申請電子謄本教學手冊下載區,網址:
http://ep.land.nat.gov.tw/Home/EpaperManual1
(3)109年7月2日經洽內政部地政司客服專線,目前僅剩7-11多功能事務機仍提供申領全國22縣(市)建物及土地第二類謄本之申請及領件列印服務,持自然人憑證可以多功能事務機申辦。
2、臨櫃方式:承租人或出租人至各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請攜帶申請人身份證及租屋地址辦理)
(四)學生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其建築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應符合附件四之Q&A第7~10頁之規定。若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不予補助。房東自行於頂樓加蓋之房屋,因不符合消防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爰不得用以申請本補貼。
(五)租金補貼期間有下列情事,溢領租金補貼之處理:
1、學生如未完成當學期學業,若其後重讀、復學、再行入學就讀而欲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
2、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而未再租賃其他住宅者,應主動繳回溢領金額;若未主動繳回,經查獲將予以追繳,或於其後有租賃其他住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六)學生申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之義務:
1、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其他住宅,應於簽約後10日內主動檢附新租賃契約予學校;未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致溢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由學校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2、違反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有關規定,學校將自事實發生之當月份起停止發放租金補貼;已補貼者,學生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3、申請本補助所提供之文件資料若須由家長、房東填寫或簽章,請同學切勿自行冒名填寫,以免觸犯相關刑責(例:偽造文書)。
(七)其他:
1、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雖不需要經過房東同意。但租賃的住宅主要用途別如果登記為「住宅類」以外的類別,仍可能需要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協助提供相關佐證文件,建議妥善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溝通為宜。
2、如果房東不願意提供租賃契約的必要項目資料,例如身份證字號,依內政部108年2月23日公告之「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及「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自108年6月1日起實施,包租業與房東及房客簽訂租約內容,應符合新制規定,若租約違反定期化契約規定,得依《消保法》處最高30萬元罰鍰。(詳細請參附件四之Q&A第21~22頁)
七、經費撥付時間:上學期於1月15日前/下學期於7月15日前,撥入學生本人郵局帳戶。(實際撥款日仍須視教育部撥款時間而定。)
八、其他未盡事宜,依教育部訂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相關內容及相關公告通知予以補充。
九、承辦人聯絡方式: 生輔組李小姐洽詢。(06-2785123轉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