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第2學期【新生】各類學生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申辦公告
☺重要通知☺
教育部於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推行另一助學方案-「行政院減免學雜費」(限大學部且
具有學籍之本國籍學生),簡稱定額減免學雜費,學生免提出申請,由學校直接在學雜費繳費單上列項扣除定額減免金額1萬7500元。
※就學優待減免及定額減免均為政府補助款,僅能擇一補助。
※要辦理就學優待減免的同學,請勿持已扣除定額減免的學雜費繳費單先行繳費,(請洽生輔組)。
先辦理減免才能辦就貸
<學生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每學期依規定於期限內申請辦理完成>
- 辦理完學雜費減免後,請上網列印新學雜費繳費單(長榮大學首頁→在校學生→學生系統 →申請作業→註冊繳費單 →列印註冊繳費單)
- 請先辦理學雜費減免,再辦理就學貸款。
- 身心障礙學生延畢,可辦理減免。其餘身分類別不可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同一科目重補修,只認列減免一次,不予重複補助學分費。
- 同一學期已享有就學減免費用者,如有復學或轉學等情事,不得再重複申請。例如: 大一曾辦理減免,之後休學。復學時年級是大一者,則不能重複辦理。如有上述狀況重複申請者,將另行通知同學來繳還學雜費(追繳)。
- 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詳細規定請參考以下網址
- 資料寄出後,請自行上網查詢學校收件情形(顯示收件即代表申辦成功,可上網列印新學雜費繳費單)
學生系統 →申請作業→減免申請→查當學期審核資格
►►►一、申辦時間:
在校生:113/12/23(ㄧ)至114/01/10(五)
轉學生:114/02/03(ㄧ)至114/02/20(五)
►►►二、「就學優待減免申請表」登錄步驟:
1. 請依據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所示之資料進行登錄作業,如印出紙本後發現錯誤,請以紅筆修正。
►►►三、辦理方式:
(一)現場辦理:請於本校上班日早9:00~11:30(下午處理郵寄文件),至行政大樓1樓生活輔導組張教官辦理。
(二)郵寄辦理:請於時限內備妥完整資料以(限時)掛號郵寄並妥善保存掛號收執聯:
711301台南市歸仁區長大路1號 - 生活輔導組 張教官收 「辦理各類學生學雜費減免」 |
(1)需查驗證件正本者:例軍公教遺族撫卹相關證明、特殊境遇家庭證明。因考量證件正本極為重要請務必附上回郵信封(自行寫明姓名、地址及貼足45元限時掛號郵票),以利寄回證件。申請人寄出約第5-7天(不含國定假日及本校公告放假日)後寄回證件/證明。
(2)申請人寄出約第5~7天(不含國定假日及本校公告放假日)後上網自行列印減免後之繳費單進行繳費。
►►►四、注意事項:
(一)如軍遺資格過期,待展延資格通過後,請務必重新申請學雜費減免。
(二)符合減免資格且需申辦就學貸款者,請務必先辦妥學雜費減免手續,減免後餘額方可申辦就學貸款,不得全額貸款。
(三)請先完成申辦學雜費減免程序,待學校修正學雜費繳費單金額後,請自行至學生系統列印新學雜費繳費單, 並依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
(四)復學或再考入及轉學時,不得重複減免相同年級及相同學期,如有上述狀況重複申請者,將另行通知同學來繳還學雜費(追繳)。
(五)凡依據各類生就學減免辦法申請就學減免之學生,同時符合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學金申請資格,僅能擇一申請。學生嗣後如有要求退回已補助之學雜費減免金額,改申請其他政府助學金補助等情事,依「政府各類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作業須知」發放順序之規定,應不予辦理。
(六)各類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之相關辦法/規定/額度若有變更,悉依行政主管機關(教育部)最新公告為準,相關辦法請至生輔組網頁查詢。
(七)因特殊狀況無法於期限內申辦者,請洽詢業務承辦人員(生活輔導組張教官,電話:06-2785123分機1243,傳真: 06-2785029)。依教育部彙報平台截止後,恕不受理申請。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雜費不予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1.申請資格與相關辦法規定不符。
2.重複申領。
3.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4.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九)資料送件後,請自行上網查詢學校收件情形(顯示收件即代表申辦成功,可上網列印新學雜費繳費單)學生系統 →申請作業→減免申請→查當學期審核資格。
(十)身心障礙學生延畢,可辦理減免。其餘身分類別不可辦理。同一科目重補修,只認列減免一次,不予重複補助學分費,重補修科目將於開學後一個月進行追繳相關事宜。
(十一)同一學期已享有就學減免費用者,如有復學或轉學等情事,不得再重複申請。例如: 大一曾辦理減免,之後休學。復學時年級是大一者,則不能重複辦理。如有上述狀況重複申請者,將另行通知同學來繳還學雜費(追繳)。
(十二)學校審核為初審,教育部為複審,如其中發現不合格者得立即取消減免資格並追繳,請同學務必切實遵守規定。
※第二學期申請各類助學金重複時給付優先順序原則
優先順序 |
項目 |
1 |
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
2 |
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
3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
4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弱勢單親家庭子女教育補助 |
5 |
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
6 |
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
7 |
文化部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就學助學金 |
8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
9 |
國防部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補助(ROTC) |
10 |
行政院農業部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
11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休俸人員子女教育補助或榮民子女就學補助(2種) |
12 |
恆春鎮公所教育獎助學金 |
13 |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 |
►►►五、適用對象、減免標準暨應繳證件:
優待身份別 |
對象 |
減免標準 |
應繳證件 |
軍公教遺族 |
1.領有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之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
2.事業機構遺族請勿申請,持榮民傷殘撫卹令及撫慰金證書者不得減免。
3.不含延長修業年限。
4.撫恤期限到期、學籍異動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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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卹期內: 因作戰或因公死亡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半額公費優待。 撫卹期滿: 採固定數額方式辦理,由教育部每年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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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子女 |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領有軍眷補給證之現役軍人子女,不含延長修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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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學費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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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 |
1.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
(1)學生未婚者:
˙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2.學生或父母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學生持有鑑輔會證明文件。
3.身心障礙學生:減免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者,以一次為限。
4.身障人士子女:減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學生、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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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重度及重度: 學雜費全免。 中度: 學雜費減免70%。 輕度: 學雜費減免40%。
各類在職專班者,比照日間部應繳就學費用減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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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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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學生 |
領有縣市政府社會局或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戶證明書。不含延長修業年限。
※相關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事項請逕洽戶籍所在地鄉、鎮、區公所社會救助業務聯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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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 學雜費全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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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學生 |
中低收入戶: 學雜費減免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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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學生 |
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含延長修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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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固定數額方式辦理,由教育部每年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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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得申請學雜費減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
※相關資格事項請逕洽戶籍所在地鄉、鎮、區公所社會救助業務聯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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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或學分費減免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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