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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5年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辦理輔導身心障礙者參加國家考試補習及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補助計畫
::: 最後更新:2026/01/29

【轉知】115年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辦理輔導身心障礙者參加國家考試補習及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補助計畫

115年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辦理輔導身心障礙者參加國家考試補習及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補助計畫
補助項目分為參加國家考試補習及汽車駕駛訓練考照兩項目。其中國家考試係包含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以考選部每年公告之考試資訊為依據)。

■ 申請人資格:

一、報名參加課程當時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且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
二、年齡限制:國家考試補習課程補助依考試法規規定;汽車駕駛訓練課程補助依道交條例等交通法規規定。
三、未曾獲台南市政府勞工局、其他機關(構)或團體相關國家考試補習或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補助者(不限於當年度)。
四、非現任公職。

■ 補助標準如下:

一、申請參加國家考試補習課程補助:本局補助實際學費二分之一,但面授課程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五仟元,函授課程最高補助新台幣七仟五佰元。
二、申請參加汽車駕駛訓練課程補助:於申請人取得駕照後補助實際學費二分之一 (不含代辦費),但最高補助新台幣七仟元。
三、申請人僅能就前兩補助項目中獲一補助,且本局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於下列申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將不受理申請,但如遇情況特殊者另案辦理:

申請國家考試補習課程補助者報名以報名參加課程之日起三個月內。
申請汽車駕駛訓練課程補助者以取得駕照之日起三個月內。

■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證件:身分證及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面授班上課證影本(函授班免附上課證)或汽車駕照影本。
三、領據,並貼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學費繳費證明:

參加國家考試補習者,請檢附發票或收據正本(須蓋有統一編號章及負責人姓名)。
參加汽車駕駛訓練者,請檢附發票或收據正本(須加蓋統一編號章及負責人姓名)。
發票或收據不受跨年度限制。
五、課程購買證明(申請汽車駕駛訓練者免附)。

六、新式戶口名簿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影本(或最近1個月內戶籍謄本)。

■ 方案承辦人:勞工局就業促進科黃小姐(06-2991111轉6287)
https://web.tainan.gov.tw/labor/cp.aspx?n=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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