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檢查
外籍學生、僑生及大陸港澳地區學生健康檢查參考事項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1042100184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1052100455號函修正
一、目的:
衛生福利部為防杜境外移入麻疹、德國麻疹病例,及加強校園結核病防治,特訂定此參考事項,作為教育部
指導相關學校實施外籍學生、僑生及大陸港澳地區學生健康檢查之參考。
二、法源依據:
(一) 短期研修生停留健檢:
1. 學校衛生法第8條:學校應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辦理學生健康檢查。
2. 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8條第1項所定學生健康檢查管理制度,包括「學生健康檢查、學生
健康資料管理及應用、其他各級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等事項(節錄)。
3. 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
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4. 「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教育活動審查要點」第6點:大陸地區學生來臺研修,停留期
間逾2個月者,邀請單位應協助辦理健康檢查(節錄)。
(二) 居留健檢:
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1條及第24條。
2.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11條。
3.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國學生申請居留簽證手續說明」及「外籍人士來台研習中文在台申請居留簽證
手續說明」等。
4.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10條。
三、短期研修生停留健檢:
(一) 實施對象:來臺研習3個月以上且未滿6個月之之外籍學生(不包括華語文生)、僑生、港澳學生及來臺
研習2個月以上且未滿6個月之大陸地區學生。
(二) 短期研修生停留健檢項目:
1. 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
2. 胸部X 光肺結核檢查。
(三) 作法:
1. 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請學校於招生文件提醒學生,已於母國取得抗
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者(得直接使用本署公布之表格,或將母國語言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並經駐外館處驗證),應攜帶來臺供入學報到時備查;抗體陽性檢驗報告及預防接種證明無效期限
制,但預防接種年齡必須大於1歲。或於入國後14日內,由學校安排至外國人健康檢查指定醫院補辦
理或併入新生健康檢查。
2. 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於入國後14日內,由學校安排至外國人健康檢查指定醫院辦理或併入新生健康檢
查。
(四) 報告格式:www.cdc.gov.tw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國際旅遊與健康>外國人健檢>短期研修停留健檢>
短期研修健康檢查項目表。學生亦可分別檢具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及胸部X 光肺結核
檢查報告。
四、居留健檢:
(一) 實施對象:來臺研習6個月以上之外籍生、僑生、大陸港澳地區學生。
(二) 居留健檢項目:胸部X 光肺結核檢查、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梅毒血清檢查、麻疹及德國麻疹抗體陽性
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及漢生病檢查。來自特定國家/地區者,免驗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或漢生病檢
查。
(三) 作法:於申請居留簽證、居留證或換發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時,須檢具「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
報告效期為3個月。
(四) 報告格式:www.cdc.gov.tw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國際旅遊與健康>外國人健檢>居留健檢>居留或定
居健康檢查項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