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規定-課程規劃
課程規劃-語文教育 必修10學分-含大一國文(2)+大一與大二外國語文(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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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 |
大一 |
大二 |
大三 |
大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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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必修 |
必修 |
選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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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
閱讀與表達 |
英文I、II |
外語初級I、II |
外語中級I、II |
其它專業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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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學期 |
2 |
2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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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學期 |
2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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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總計 |
2 |
4 |
4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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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修學分數 合計 |
必修10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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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大一「閱讀與表達」(原國文課) 為1學期2學分(必修)課程,依各系配當所列之開課學期,配合開課。 2.大二「外語初級」開設英、法、俄、德、西、日、韓、越、印尼、泰語、馬來語等不同語言課程,學生可依興趣選修,上下學期各2學分,合計共4學分(必修)課程。 其中「外語初級-英文I、II」107學年度起內容朝專業英文規劃,將來不再依學生英文能力程度分組授課,由現行之ABC組,改為專業英文,每學期開設1~4門不同科目供同學依興趣選課。開課名稱如下表。
3.大三「外語中級」開設英、法、俄、德、西、日、韓、越、馬來語等不同語言課程,學生可依興趣選擇語言修習,上下學期各2學分,合計共4學分,為選修課程;學分認定請洽各所屬學系。 4.以上皆為學期課程,完成一學期課程,即可獲得2學分;其它相關選課Q&A請按此連結。 5.語文中心課程地圖如網頁,請自行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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