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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來文,請各系辦導師配合辦理
::: 最後更新:2023/12/14

轉知教育部來文,請各系辦導師配合辦理

轉知教育部112年12月13日臺教學(二)字第1122806678號函,摘要如下:
一、查民法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規定滿18歲為成年,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先予敘明。



二、為配合民法修正施行,滿18歲為成年,成年學生請事假時,建議無需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文件;惟基於學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仍得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承上,協請各系辦、導師等配合辦理,如次:

一、本校業依規定於112年11月30日公告修正「長榮大學學生請假辦法」(如附件),其中第3條第3項有關事假部分,已無需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文件。



二、惟如學生請事假時,仍請導師等相關權責人員通知其法定代理人,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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