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長榮大學113學年度第1學期「弱勢學生生活助學金」申請規定,請依規定辦理。
最後更新:2024/04/24
公告長榮大學113學年度第1學期「弱勢學生生活助學金」申請規定,請依規定辦理。
長榮大學113學年度第1學期「弱勢學生生活助學金」申請規定
一、依據:本校「弱勢學生生活助學金實施辦法」。
二、目的:為培養其獨立自主精神,厚植弱勢學生畢業後就業能力,藉生活服務學習機會以養成獨立自主精神,擴充學習生活領域,並支援學校進行各種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提供生活助學金。
三、生活助學金支給標準:核發每生每月新台幣 6,000 元以上之生活助學金。承辦單位得視申請人數彈性調整發放月數。
四、申請資格:本校在學學生成績及格(大一新生第一學期免附)、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任一資格條件之學生。
(一)持有當年度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學生。
(二)持有當年度政府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學生。
(三)持有當年度各級政府核發之清寒證明學生。 (須提供三個月內之村里長清寒證明或其他政府核發之清寒證明)
(四)家庭年收入120萬以下證明學生。
(五)持有特殊境遇、特殊境遇子女證明學生。
(六)持有原住民證明學生。
(七)持有新住民證明學生。
(八)持有國內重大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學生。
(九)持有失業勞工子女證明學生。
(十)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十一)持有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發之有效鑑定證明者。
(十二)其他特殊狀況。
五、申請時間:
(一)舊生:113年5月6日(一)早上9時至5月23日(四)下午4時止。
(二)113學年度新生(日間部、進修學士班、碩博士班):113年9月10日(二) 早上9時至9月19日(四)下午4時止。(新生申請辦法以113年8月底生輔組網頁公告為主)
六、申請本項獎學金應繳交之證件:
(一)基本文件(資格條件1~12類皆需繳交):
1.申請表暨生活服務學習同意書。(如附件)
2.前(112-1)學期成績單、操行成績、獎懲證明 (資料皆需業管單位核章)。
3.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蓋當學年度註冊章)
(二)資格條件第 1~3;5~12 項需「另繳」交下列文件(資格條件第4項不用繳交):
1.本人及父母(法定代理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無所得者亦需檢附所得清單)。
2.當年度之可證明申請資格條件之文件,各類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1)持有113年度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學生需繳交:113年度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
(2)持有113年度政府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學生需繳交:113年度政府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
(3)持有113年度各級政府核發之清寒證明學生需繳交:113年度各級政府核發之清寒證明。(須提供三個月內之村里長清寒證明或其他政府核發之清寒證明)
(4)持有113年度特殊境遇、特殊境遇子女證明學生需繳交:113年度政府核發之特殊境遇、特殊境遇子女證明、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或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
(5)具原住民身分學生需繳交: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或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
(6)具新住民身分學生需繳交: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或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
(7)持有國內重大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學生需繳交:國內重大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或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
(8)持有失業勞工子女證明學生(三年內) 需繳交:失業勞工子女證明學生(三年內)、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或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
(9)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需繳交:學生本人之身心障礙證明。
(10)持有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發之有效鑑定證明學生需繳交:學生本人之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發之有效鑑定證明。
(三)資格條件第 4 項需「另繳」交下列文件(資格條件第1~3;5~12項不用繳交):
1.全戶家庭人口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全戶戶口名簿/戶籍騰本內登記之所有人口數為準。)
2.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或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
*文件不齊者不列入會議審查。
七、繳交方式:自行備妥相關資料,並以A4格式檢附證件繳交,依順序裝訂,送至行政大樓一樓生輔組李小姐提出申請,逾期或檢附文件不齊全不予受理。(請同學勿拖延、 並及早辦理,以防資料不齊全或有錯誤,進而影響您的權益)
八、生活服務學習規範:服務學習時數:凡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必需參與服務學習活動,每人每週不超過8小時,每月30小時。
九、審核手續:由承辦單位審查欲申請生活助學金之學生。
十、公告生活助學金錄取及分發單位人員名冊:
(一)舊生:預計113年6月21日(五)早上10時公告至生輔組網頁公告訊息。
(二)113學年度新生(日間部、進修學士班、碩博士班):預計113年9月27日(五) 早上10時公告至生輔組網頁公告訊息。
十一、錄取同學自行至分配單位報到時間:
(一) 舊生:113年9月9~13日(五)。
(二) 113學年度新生(日間部、進修學士班、碩博士班):113年9月30日至
10月4日(五)。
十二、錄取同學若因個人課業因素無法完成時數、或休退學者,請於113年9月19日(四)前向生輔組李小姐聯繫調整或放棄服務時數。
十二、請申請者事先務必確認是否於出納組設立郵局或銀行帳戶,未設郵局或銀行帳戶者,請儘速至出納組建立帳號,俾利爾後匯款使用。
十三、承辦人及聯絡電話:生輔組李小姐,06-2785123轉1249
一、依據:本校「弱勢學生生活助學金實施辦法」。
二、目的:為培養其獨立自主精神,厚植弱勢學生畢業後就業能力,藉生活服務學習機會以養成獨立自主精神,擴充學習生活領域,並支援學校進行各種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提供生活助學金。
三、生活助學金支給標準:核發每生每月新台幣 6,000 元以上之生活助學金。承辦單位得視申請人數彈性調整發放月數。
四、申請資格:本校在學學生成績及格(大一新生第一學期免附)、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任一資格條件之學生。
(一)持有當年度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學生。
(二)持有當年度政府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學生。
(三)持有當年度各級政府核發之清寒證明學生。 (須提供三個月內之村里長清寒證明或其他政府核發之清寒證明)
(四)家庭年收入120萬以下證明學生。
(五)持有特殊境遇、特殊境遇子女證明學生。
(六)持有原住民證明學生。
(七)持有新住民證明學生。
(八)持有國內重大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學生。
(九)持有失業勞工子女證明學生。
(十)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十一)持有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發之有效鑑定證明者。
(十二)其他特殊狀況。
五、申請時間:
(一)舊生:113年5月6日(一)早上9時至5月23日(四)下午4時止。
(二)113學年度新生(日間部、進修學士班、碩博士班):113年9月10日(二) 早上9時至9月19日(四)下午4時止。(新生申請辦法以113年8月底生輔組網頁公告為主)
六、申請本項獎學金應繳交之證件:
(一)基本文件(資格條件1~12類皆需繳交):
1.申請表暨生活服務學習同意書。(如附件)
2.前(112-1)學期成績單、操行成績、獎懲證明 (資料皆需業管單位核章)。
3.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蓋當學年度註冊章)
(二)資格條件第 1~3;5~12 項需「另繳」交下列文件(資格條件第4項不用繳交):
1.本人及父母(法定代理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無所得者亦需檢附所得清單)。
2.當年度之可證明申請資格條件之文件,各類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1)持有113年度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學生需繳交:113年度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
(2)持有113年度政府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學生需繳交:113年度政府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
(3)持有113年度各級政府核發之清寒證明學生需繳交:113年度各級政府核發之清寒證明。(須提供三個月內之村里長清寒證明或其他政府核發之清寒證明)
(4)持有113年度特殊境遇、特殊境遇子女證明學生需繳交:113年度政府核發之特殊境遇、特殊境遇子女證明、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或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
(5)具原住民身分學生需繳交: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或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
(6)具新住民身分學生需繳交: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或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
(7)持有國內重大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學生需繳交:國內重大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或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
(8)持有失業勞工子女證明學生(三年內) 需繳交:失業勞工子女證明學生(三年內)、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或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
(9)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需繳交:學生本人之身心障礙證明。
(10)持有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發之有效鑑定證明學生需繳交:學生本人之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發之有效鑑定證明。
(三)資格條件第 4 項需「另繳」交下列文件(資格條件第1~3;5~12項不用繳交):
1.全戶家庭人口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全戶戶口名簿/戶籍騰本內登記之所有人口數為準。)
2.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或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
*文件不齊者不列入會議審查。
七、繳交方式:自行備妥相關資料,並以A4格式檢附證件繳交,依順序裝訂,送至行政大樓一樓生輔組李小姐提出申請,逾期或檢附文件不齊全不予受理。(請同學勿拖延、 並及早辦理,以防資料不齊全或有錯誤,進而影響您的權益)
八、生活服務學習規範:服務學習時數:凡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必需參與服務學習活動,每人每週不超過8小時,每月30小時。
九、審核手續:由承辦單位審查欲申請生活助學金之學生。
十、公告生活助學金錄取及分發單位人員名冊:
(一)舊生:預計113年6月21日(五)早上10時公告至生輔組網頁公告訊息。
(二)113學年度新生(日間部、進修學士班、碩博士班):預計113年9月27日(五) 早上10時公告至生輔組網頁公告訊息。
十一、錄取同學自行至分配單位報到時間:
(一) 舊生:113年9月9~13日(五)。
(二) 113學年度新生(日間部、進修學士班、碩博士班):113年9月30日至
10月4日(五)。
十二、錄取同學若因個人課業因素無法完成時數、或休退學者,請於113年9月19日(四)前向生輔組李小姐聯繫調整或放棄服務時數。
十二、請申請者事先務必確認是否於出納組設立郵局或銀行帳戶,未設郵局或銀行帳戶者,請儘速至出納組建立帳號,俾利爾後匯款使用。
十三、承辦人及聯絡電話:生輔組李小姐,06-2785123轉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