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節稅
捐款給長榮大學,抵稅額度最多可達70%(捐款範例說明請按此)
捐贈給長榮大學,隔年報稅可列舉扣除。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列舉扣除額規定捐贈: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如透過私校興學基金會指定捐款給長榮大學,列舉扣除額更可提高至所得總額50%。這兩項可以合併計算,也就是個人捐款給私立學校,可以作為個人所得總額的列舉扣除額達70%,此項抵稅優惠,現已成為捐款人另一項重要的節稅工具!
依照現行的《所得稅法》與《私立學校法》,捐款給長榮大學享有兩種不同額度的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 依據所得稅法,直接捐款給長榮大學,個人及企業行號的扣除額上限分別為20%及10%。
- 依據私立學校法,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給長榮大學,個人及企業行號的扣除額上限分別為50%及25%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https://www.schoolfund.org.tw/contributions.php
捐款私校抵稅規定 |
舉例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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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 |
直接捐給學校 |
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
案例一 年綜合所得為100萬之某甲,捐款長大60萬,則某甲當年有20萬可作列舉扣除額,餘40萬不得列舉扣除 |
透過興學基金會 |
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 |
案例二 年綜合所得為100萬之某甲,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長大60萬,則某甲當年有50萬可作列舉扣除額,餘10萬不得列舉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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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 |
直接捐給學校 |
不超過所得額10% |
案例三 年綜合所得為1,000萬之某公司,則某公司當年可有100萬可作列舉扣除額,捐款長大30萬,可全部作為列舉扣除額。 |
透過興學基金會 |
不超過所得額25% |
案例四 年綜合所得為1,000萬之某公司,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長大300萬,則某公司當年可有250萬可作列舉扣除額,餘50萬不得列舉扣除。 |